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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检匠心】丨强化民事行政监督篇

时间:2021-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聚焦裁判结果,推进执行监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1月15日,长沙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熊焰走进长沙政法频道演播厅,讲述全市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优秀经验。

  

  2020年,长沙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1219件,同比上升62.9%。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请或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7件,已改判、裁定重审17件;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25件,均已采纳。深化虚假诉讼专项治理,监督纠正“假官司”25件。共同解决“执行难”,对选择性执行、滥用程序结案等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65件,均被采纳。办理不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45件,同比增长79%。对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7件,同比增长133%。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案虽结事难了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3件。

   

  符合条件可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Q:普通市民对相关裁判结果有异议情况的,应该怎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呢?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拿到判决书后,如果是一审判决还在上诉期应当先上诉,如果是生效判决(一般是二审判决,也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判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的案件,我们会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提请抗诉;(3)提出抗诉;(4)终结审查;(5)不支持监督申请。

   

  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据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Q:在对相关案情进行立案调查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什么情况下会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一般会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我们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一般可以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具有再审情形的生效裁判,向同级法院提出启动再审程序的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针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等进行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隐患、管理监督漏洞、风险预警和防控等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

   

  一手托两家  同时监督司法和行政

  Q:在大蓬汽车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检察官主要是履行哪一方面的职责?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履行的是对法院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之所以被冠以“非诉”,是因为这类行政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行政机关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我们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和实施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依据也进行监督。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Q:检察机关在行政案件中还有哪些职能?

  在行政检察中,我们会根据实际案情不同而开展不同的工作,比如说对行政争议周期长、案情复杂、矛盾尖锐,不能简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即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都不足以平息矛盾,我们在案件审查阶段也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平息矛盾、维护稳定。我们还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到位、行政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等,可能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的情况,也会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整改消除。

   

  工作展望

  Q:接下来的工作计划是什么?

  第一是着力提升监督精准度和深度,优化生效裁判监督,深化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二是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第三是自觉落实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们会将“让人民在群众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成不懈努力的方向,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办案透明度。此外,我们还准备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工作,既让人民群众更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民行检察的职能,也拓宽我们的办案渠道,促进“四大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