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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看长沙检察这五年丨长检匠心之刑事执行检察“减假暂”篇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体:        】

    
  涉及司法腐败的热点问题中,“纸面服刑”、“提钱出狱”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较高的热词。由于监狱在高墙电网之内,普通民众对里面的情况不了解,很多问题仅仅是一知半解,为了让观众全面了解刑罚执行,特别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2月31日,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派驻检察一室主任蒋国亮走进长沙政法频道演播厅,讲述解读相关问题。  
   
  监督生效裁判执行   发现纠正不当案件  
  Q:请问什么是“刑罚执行”?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中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刑罚执行,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环节中的角色就是三个字:“监督者”。具体到我们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我们负责对全市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羁押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等等。  
   
  Q: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工作对象有哪些呢?  
  就长沙地区而言,全市共有看守所7个,监狱6所,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共120余个,刑事被执行人数量常年约为2.6万人。这些都是我们工作的对象。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环节的工作内容有很多,单就刑罚执行监督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这一项,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减假暂”提请中审查案件1264件,其中减刑1240件,假释1件,暂予监外执行23件;办案过程中发现并纠正不当752件。  
   
  监检法分工制约  联合严格把关“减假暂”  
  Q:“减假暂”案件的办理流程有三个环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审判机关裁定、检察机关监督。实际工作中,三家机构是如何完成“减假暂”制度运作的呢?  
  在办理“减、假、暂”案件时,三家机构是分工协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如果监狱不提请,案件就无法启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同意也不能继续程序。法院有最终裁定权。如果把减刑、假释视为一种奖励,监狱可以提名,负责报奖励名单,但没有奖励权。法院负责拍板,但没有提名权。检察院两头都可以监督,但没有决定权。因此,能够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监狱、检察院、法院一致同意才能实现。这也是从制度设计上堵塞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的发生。  
   
  强化制度牢笼   让徇私舞弊无空可钻  
  Q:一些相关社会热点事件中“有钱人”、“有权人”利用各种手段逃脱法律制裁,提前“释放”出狱,检察机关如何防范和杜绝这些情形呢?  
  过去还是存在这样的情形,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制度执行的逐步规范,执法越来越阳光,追责越来越严格,类似问题也越来越少。第一,国家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让钻法律的“空子”的机会越来越小。就在今年的12月8日,最高法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第二,检察机关在强化监督方面不断努力。“减假暂”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活动进行全流程同步监督。同时,我们还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加大追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的查处力度,处理了一批违法违纪的干部,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检察机关对过去30年的“减假暂”案件进行倒查,严格查摆纠正问题,回应老百姓的期待。  
   
  持续加强监督力度  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Q:“减假暂”的具体申请条件是什么?  
  减刑、假释的适用前提条件都是基于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并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原判刑罚、被害人的谅解、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本上都是基于犯罪人身危险性的减弱和消除。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具体的条件上,还必须满足最低服刑时间、间隔时间等,不是说想什么时候减就能什么时候减,更不是想减多久就能减多久。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仅针对三类特殊对象:(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法律均有严格的规定,保外就医的,必要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自伤自残的,有社会危险性的都是不能保外就医的。  
   
  Q:是不是存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执行机关不提请的情形呢?  
  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会严格审查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提请减刑的程序、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等。这是合法性的审查。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会同时进行合理性审查,以此监督执行机关对同样情形、同等条件的服刑罪犯,在减刑、假释过程中不同等的待遇,依法保障减刑、假释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例如2015年,我们在办理监狱提请的一个罪犯假释案件时,发现其有一同案犯也关在同一个监狱,两人刑期相同,户籍在同一村庄,改造表现和考核分也不分上下,但同案的这个罪犯没有被呈报。经严格审查,我们建议监狱将同案犯也一并呈报假释。这个案件最后两名罪犯都获得了假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促进罪犯改造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Q:帮助罪犯改造,保障他们服刑期间的权利,有什么积极意义呢?  
  强化人权保障观念,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标本兼治,向社会输出合格检察产品、法治产品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促使罪犯彻底悔改,真心改造,实现减刑、假释制度价值;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赢多赢共赢”。  
   
  Q:接下来的工作计划是什么?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牢牢把握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两条工作主线,不断探索优化“派驻+巡回”检察质效,着力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财产刑执行监督、司法职务行为监督等核心业务工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