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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岳麓区检察院为视角
   作者: 2014-07-23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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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邬炼

引 语

  中国大儒梁启超先生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这是家庭与社会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业务职能,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责。岳麓区是文化大区,学校云集,学生集中,现有大中专院校18所,中小学校95所,在校学生达30万余人,其中未成年人学生达10万人以上。岳麓区检察院在本辖区内承担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的责任,该院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出发,一直关注和研究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并运用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类特殊群体。基层检察机关在严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本文以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浅谈该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探索实践,拟对基层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岳麓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其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1.社会大背景

  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庞大且不断增长。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我国青少年罪犯在全部刑事罪犯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未成年罪犯在青少年罪犯中的比重却在逐年上升。[2]2004年先后举办的“北京妇女发展、儿童成长论坛”及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都将青少年犯罪列为当前严重关注的社会问题。[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在2001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的统计中,我们看到在上一个10年的基础上,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继续上升的态势。如下表:

  D421W917.jpg 

2.岳麓区现状

  2008年以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案共243人。2008年以前,岳麓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发案率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已成了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非常严竣的问题。岳麓区检察院引起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系列的预防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2009年到2012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下降的趋势。详见下图表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1.犯罪年龄低龄化

  中国刑法理论上将14周岁以下界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界定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罪名才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界定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岳麓区未成年犯罪越来越趋向低龄化,2013年度上半年度大于等于14岁且小于16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达到12人,占该上半年度未成年犯罪人数的30.8%。大于等于14岁且小于16岁犯罪的未成年占总人数的18.0%,大于等于16岁且小于18岁的犯罪的未成年占总人数的82.0%。详见下表2。

  表2: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未成年犯罪年龄分布情况

  年份       年龄

  [14,16)

  [16,18)

  2008

  4

  45

  2009

  3

  41

  2010

  8

  25

  2011

  12

  27

  2012

  4

  31

  2013上

  12

  27

  合计

  43

  196

  百分比

  18.0%

  82.0%

2.犯罪主体复杂化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构成较复杂,主要有学生、无业人员、农民等,而且构成呈现“三多”特点。自2008年度到2013上半年度,一是农民最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是农村户口的共计127人,占总人数的52.3%。二是无业人员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无业人员的共计74人,占总人数的30.5%。三是在校学生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在校学生共计39人,占总人数的16.0%,如犯罪嫌疑人田某抢劫犯罪一案中,涉案的13人中有7人是学生。详见下表3。

  表3: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未成年人犯罪的身份情况

  年份    人

  学生

  无业人员

  农民

  其他

  2008

  7

  10

  32

  0

  2009

  16

  13

  18

  1

  2010

  4

  12

  17

  0

  2011

  2

  8

  27

  2

  2012

  0

  13

  22

  0

  2013上

  10

  18

  11

  0

  合计

  39

  74

  127

  3

  百分比

  16.0%

  30.5%

  52.3%

  1.2%

3.犯罪类型多样化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增多,而且犯罪类型也趋向多样化。从2008年度到2013上半年度,大于等于14岁且小于16岁的未成年犯罪群体主要以抢劫罪为主,共计35人,高达94.6%。大于等于16岁且小于18岁的未成年犯罪群体财产性犯罪主要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分别占36.1%和34.7%,人身性犯罪主要以故意伤害罪为主,比例为11.2%。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达到了14个罪名。详见下表4。

  表4: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情况表

  年份

  [14,16)

  [16,18)

  抢劫罪

  强奸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诈骗罪

  绑架罪

  寻衅滋事罪

  开设赌场罪

  敲诈勒索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聚众斗殴罪

  2008

  4

  0

  14

  0

  1

  0

  0

  0

  3

  0

  20

  4

  2

  0

  0

  0

  2009

  3

  0

  23

  4

  0

  0

  0

  1

  0

  1

  12

  3

  0

  0

  0

  0

  2010

  7

  1

  8

  3

  0

  0

  2

  0

  0

  1

  10

  0

  0

  0

  0

  0

  2011

  10

  0

  8

  0

  0

  2

  0

  0

  0

  0

  7

  6

  0

  1

  0

  0

  2012

  2

  0

  3

  1

  0

  0

  2

  0

  0

  0

  10

  3

  0

  0

  1

  1

  2013上

  9

  1

  2

  0

  0

  0

  4

  0

  0

  0

  2

  3

  0

  0

  0

  1

  合计

  35

  2

  58

  8

  1

  2

  8

  1

  3

  2

  61

  19

  2

  1

  1

  2

  百分比

  94.6

  5.4

  34.3

  4.7

  0.6

  1.2

  4.7

  0.6

  1.8

  1.2

  36.1

  11.2

  1.2

  0.6

  0.6

  1.2

4.犯罪形式团伙化

  未成年犯罪趋向团伙化,并且有这样三个特点:一是同乡结伙作案。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等4人抢劫犯罪团伙,都是来自陕西延安市;犯罪嫌疑人李某等5人抢劫犯罪团伙都是来自望城县含浦镇。二是“以老带新”团伙作案,将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就像滚雪球一样,犯罪团伙越滚越大。如一犯罪团伙开始只有2-3人,到后来发展竟达到了17人。三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有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倾向。在2008至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是共同犯罪,高达77.4%。详见下表5。

   

5.犯罪手段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暴力化程度越来越高,岳麓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犯罪的手段较多元化,除了在盗窃案件中撬门或溜门入室、钻锁芯子、锯断锁梁、破坏窗栅等常见手段,还常使用踢打、持棍或持刀作案、劫持人质流氓行凶、捂堵、灌酒作案等手段,甚至还围攻污辱殴打办案人员。该院近几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很多作案者都随身携带砍刀、杀猪刀、匕首等管制刀具,先用凶器威胁,如受害者反抗,轻者拳打脚踢,群起攻之,重者动刀伤人,致人伤害。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团伙抢劫案中,因被害人不肯交出钱物进行反抗,就连砍两刀。

6.犯罪结果恶性化

  与以前未成年人突发性、偶发性等激情犯罪相比,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则显得“成熟”多了,与其单纯、幼稚的犯罪动机之间很不协调,不仅作案的手法 “老道”,而且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计后果,犯罪结果也恶劣。如周某等5人抢劫、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都只有15岁,在抢劫一对情侣时,发现女的长得漂亮,顿起邪心,由犯罪嫌疑人黄某将女的按住,周某强行将该女强奸,犯下了严重罪行,给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德国刑事政策大师李斯特曾经指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分析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入手。

(一)先天原因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因素。未成年人特别是青春期,尚未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经验少,模仿力强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容易受不良行为影响。由于他们在生理方面的迅速发展和增长,精力旺盛,充满活力,易冲动,爱冒险,容易受冒险欲望驱使,容易情绪失控。同时,这个阶段未成年人脱离童年阶段的顺从安分,对成年人具有强烈的逆反心理,容易因叛逆而沾染不良习性。[5] 

(二)后天原因

1.家庭教育缺陷

  有专家指出:“如将青少年问题视为一种病态现象,其病因根植于家庭,病象显现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6]父母是孩子成长中第一位老师,教育和监护孩子是家长的职责。生活经验与统计数据均表明,青少年犯罪的频率与家庭特别是父母的离异、冲突家庭中温情的缺失以及父母教育孩子方法的失当有直接的关系。缺陷的家庭结构如父母离异、去世、外出务工等,父母行为不良如父母嗜酒、吸毒、赌博等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如娇宠、溺爱、简单粗暴、放任自流、期望过高等,易造成孩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行为。

2.学校教育不足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起“导向标”的作用。一是普遍犯罪的未成年文化程度偏低。在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未成年所受的文化教育偏低,大多数只接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占56.2%。受过较高等教育的少,其中高中文化的占15.7%,专科文化的占3.3%。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均满14周岁只上过小学犯罪未成年人占22.3%,文盲占2.5%。详见下表6。

  表6: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情况

 

  年份

  高中

  专科

  初中

  小学

  文盲

 
 

  2008

  7

  3

  34

  5

  0

 

  2009

  17

  0

  23

  8

  1

 

  2010

  4

  2

  16

  7

  4

 

  2011

  2

  2

  23

  11

  1

 

  2012

  1

  0

  17

  15

  0

 

  2013上

  7

  1

  23

  8

  0

 

  合计

  38

  8

  136

  54

  6

 

  百分比

  15.7%

  3.3%

  56.2%

  22.3%

  2.5%

 

  二是不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青少年心理、生理的全面发展,更忽视了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法律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一旦遇到挫折,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容易走向极端。[7]有的学校对游离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不仅没有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往往对他们放弃,予以处分开除等,容易使他们自暴自弃,对学校和社会产生抵触和报复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

  社会鱼龙混杂,是个大染缸,过早步入社会且暂未形成判断力、自控力及人生观、价值观的未成年人,容易受社会一些不良风气影响。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时代的兴起,有的电视、电影等宣扬和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使得未成年人成长在“后天失调”的环境。且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是未成年人最容易交叉感染的地方,未成年人容易沉迷其中,形成畸形消费观念,在没有钱消费的时候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岳麓区检察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措

  岳麓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承担起检察机关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该院认真调研探索未成年群体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创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矫正、预防工作模式和机制,教育好、引导好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2009年该院被评为湖南省“青少年维权岗”先进单位,该院的经验和做法先后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等新闻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人性化、创新化”的办案机制

1.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业化的办案队伍

  该院于2008年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公室,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三个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在院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办案情况,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一体化。在全院范围内选派熟悉未成年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女干警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被孩子们亲切的称为“检察官妈妈”。

2.建立确保未成年合法权益人性化的办案程序

  建立适合未成人身心特点的讯问及告知制度,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创新“四访四问清”工作方法,即法定监护人必访,问清其在家庭的表现及性格、社交情况;学校班主任必访,问清其在学校的表现情况;包片民警必访,问清未成人是否存在前科问题;居委会社区干部必访,问清其家庭环境及社会表现。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帮助经济困难等的未成年申请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3.建立“宽严相济”创新化的办案制度

  该院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逮捕措施,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确有逮捕必要的,及时听取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做好说理解释工作;已被逮捕的,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当羁押必要性消失时,及时改变强制措施。该院在2008-2013上半年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详见下表7。

  表7:2008-2013上半年度岳麓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年份   人

  批捕

  不批捕

  法定不究

  纠正漏诉

  情节轻微

  提起公诉

  2008

  36

  13

  0

  2

  1

  45

  2009

  25

  21

  1

  10

  11

  22

  2010

  24

  9

  0

  28

  4

  28

  2011

  16

  23

  0

  0

  6

  28

  2012

  21

  14

  0

  0

  2

  20

  2013上

  16

  13

  0

  0

  0

  22

  合计

  138

  93

  1

  40

  24

  165

  该院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创新探索未成年人品格调查制度,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和情况,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且创建检调对接促进刑事和解制度。如未成年人刘某等10名学生和解处理的抢劫案,被省检察院作为刑事和解的精品案件在全省进行了推介。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制度。对提起公诉的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等情况,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2008年以来,该院共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36份,都被法院采纳。

(二)秉承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

1.教育引导

  该院一直秉承和遵守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规定。充分利用讯问、公诉庭审之际论理说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其认罪伏法,增强法律意识。该院规定,凡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必须与其谈话,了解案情,观其态度,并从情、理、法的角度,剖析其思想根源,帮他洗刷污垢,正常回归社会。凡被从轻处罚的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必须把他请到检察院,与他推心置腹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洗心革面,重新做人。2008年以来,该院共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谈话214人次。

2.定期回访

  对依法判处缓刑、作出不起诉处理、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进行心理疏导,与家长沟通形成共识,为其今后的改造和预防再次犯罪打下基础。该院制订了《关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还建立《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卡》等资料档案,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登记册,对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罪名类别、量刑情况、监护人姓名地址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输入电脑,为深入开展帮教活动奠定基础。

3.完善帮教

  该院与学校、社区等组成帮教小组,召开“帮教会”,在全区乡镇均建立检察联络室,充分利用检察联络室的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由兼职检察联络员或法律志愿者充当帮教人员对其进行帮教,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克服了检察官以个案形式进行帮教矫治效率低下的弊端。对未成年人学习、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定期检查被帮教对象的学习笔记,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走访群众、居委会,调查被帮教对象现实表现,积极与学校、单位、社会联系,帮助解决被帮教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重新就读、就业问题,消除社会、家庭的歧视心理和自己的自卑心理,重新树立生活目标和学习工作的信心。

(三)创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体系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利用公开开庭、上法制课等方式对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每堂法制课都结合了真实的、身边的案例以案释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该院曾协助湖南省检察院举办“典型案例进校园活动”。通过建立调查问卷、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信等制度,将法制教育融于学校的德育教育中。2008年以来,该院先后组织公诉科干警到各学校讲授法制教育课30余次,进行法律咨询10余次,发放调查问卷500余份,受教育者达15000余人次。

2.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存在问题时,该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或与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问题,净化校园周边及社区环境,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机率。2008年以来,该院共发相关检察建议书24份,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设立多家预防工作联系点、观测站

  2008年以来,该院与辖区内11所大、中专学校和中学建立了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联系点;在辖区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派出4名干警任驻辖区学校法制宣传员;2011年在桔子洲等街道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帮教观护点、预防青少年犯罪观测站等,形成点、线、面全方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局面,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体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基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预防阶段一:犯罪前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娃娃抓起

  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是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英国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而且英国对10岁以下的儿童也做出相关的犯罪预防性的规定,即“儿童安全令”、“本地儿童宵禁”及针对少年监护人的“养育令”、“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等。[8]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预防犯罪的方法。基层检察机关不仅应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教育或矫治,而且对14岁以下生活在边缘或有危害性可能的未成年人予以重视,及时干预。

2.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线

  一是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家庭教育失当,应提醒督促家长履行职责,让孩子得到相关照顾、保护或教育、管制;二是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制教育,定期“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组织师生参观少管所等等,直观生动地普及法律知识,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同时让学校多关注孩子的性格和品质的塑造,教孩子学会做人;三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大力净化社会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从而形成从法庭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预防线。

(二)预防阶段二:犯罪时

1.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模式

  基层检察机关应有针对性的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选派有业务和生活经验的干警专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通过成立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从而增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9]基层检察机关应建立人文化的讯问室,在讯问室内不设台阶和囚栏,减少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阴影。而且要改变提讯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忌伤及自尊、提及劣迹、强加意志、刺激语言等讯问方式,让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对抗到主动认罪、悔罪心理的完全转变,正确认识自己行为,认真悔罪改造。在羁押时也与成年犯区分,避免交叉感染。

2.推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基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宽严相济,对他们的犯罪事实应该严格查清,充分利用讯问、公诉庭审的论理说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其认罪伏法,增强法律意识。通过严格执法办案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诉讼程序及未成年人可以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准确、详尽的释法说理。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尽量少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多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基层检察机关积极调解,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尽可能给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

  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心理辅导机制,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心理动态,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和环境来探究其心路历程,纠正其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或治疗畸形偏激的心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疏导、亲情感化、法制挽救,有利于摆脱他们心理危机和困惑,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建立亲情会见制度,通过亲情感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感受到社会和亲人的关怀,尽早迷途知返,改过自新;也有助于家长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反思,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10] 

(三)预防阶段三:犯罪后

1.案后限制公开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案发过程、案件进程、审判结果等保密,尤其是媒体报道不能大肆宣扬炒作。对犯罪情节轻微,教育考察期间表现良好,以被决定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不得将考察教育材料及其他刑事记录放入其个人档案,并限制公开,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11] 

2.案后定期回访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登记册,对被判处缓刑、作出不起诉处理、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或刑满后的的未成年人,都应该进行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未成年人学习或工作和生活状况,掌握其心理和思想动态,遇到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尽量帮助其解决困难,直到该未成年人重新步入学校或社会。

3.案后定点帮教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应建立从检察机关到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帮教体系,在辖区乡镇建立检察帮教室,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建立帮教档案,实施定点帮教制度,走访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群众、居委会,制定帮教方案,完善教育考察、矫正帮教工作,消除学校和社会的歧视心理,让家庭、学校及社会周围群众宽容都宽容对待和细心帮助未成年人开始新的生活。

  [1] 

  [2] 关颖.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6.

  [3] 刘开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立法之思考》

  [4]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5] 青东院 陈霁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以上海监所检察为视角》,2012年12月03日。

  [6] 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牛凯,《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沪)2010年4期第4~15页。

  [7] 作者:上海虹口区检察院研究室,《未成年人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现状和预防》,2011年05月03日。

  [8] 李玫瑾,《犯罪预防的新思路与实践——英国《犯罪与扰乱秩序法》述评》,《《公安大学学报》》(京)2001年04期第47~53页。

  [9]  禇玉振,《浅议检察机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0] 宋鹏,《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与预防相关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以北京市 S 区人民检察院为研究样本》。

  [11] 禇玉振,《浅议检察机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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