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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出台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 2014-07-09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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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的贯彻实施,近日,望城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社会调查的对象和主体。调查主要适用于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如认为确有必要,也可将调查范围扩大至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检察院、司法局均可启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对尚未开展社会调查的,检察院必须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确定了2类人员为适格的调查主体:一是在司法局担任援助工作的援助律师或者司法局委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二是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是确定了社会调查的操作方法。调查主体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走访调查或科学鉴定两种方式。走访调查主要是通过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走访其法定代理人、邻居、学校、居委会的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如确有必要,还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的科学鉴定,确保调查的客观准确。调查人要及时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填写社会调查报告,并将报告与原始资料一并报送办案单位。

  三是细化了社会调查的具体内容。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的模板作为该《细则》附件同时印发。模板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社会调查包括十项具体内容:个人经历、家庭情况、在校表现、个性特点、兴趣爱好、社会活动、悔罪态度、法定代理人对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反映、居委会对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反映、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家庭的态度和措施,并明确每一项调查内容的要求。与此同时,调查报告附保密承诺条款,调查主体需签字确认,承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在调查时及调查后都应注意保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了社会调查的适用程序。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需参考调查报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批捕或不予批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参考报告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决定起诉,需依据报告内容提出相应的量刑意见;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需依据报告内容决定考验期,在考验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再次对其进行社会调查,结合两次社会调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司法局在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时,要结合调查报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另外明确规定,调查报告及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资料事后必须归档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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