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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高检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余颖、符雅梅 2015-08-11 新闻来源: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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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办理的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是湖南省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

  2010年初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勇朝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方荣坤、甘兴忠等人租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7组一民房开设加工作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直接在地下挖了3个窖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存于窖池,并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随后,再用印有其原在四川省隆昌县注册业已过期作废的“能辉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进行包装,并在包装箱上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箱包装后用于出售。经查实,王勇朝等人销售金额达77721元,查获未销售货物价值53714元。

  该案线索是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与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由雨花区检察院监督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监督移送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指导公安机关着重搜集销售金额证据,逐一查实下线购买数量及金额,确保销售金额达到犯罪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对笋丝、野蕨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以及未销售货值进行鉴定,确保案件顺利起诉。同时,雨花区检察院在工作中注重强化监督意识,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从该案中发现并监督立案一起食品监管渎职案件,某质监局副局长舒某某因在日常工作中疏于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辖区内无证加工窝点,被追究食品监管渎职刑事责任。该渎职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湖南省首例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查处的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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