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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及“三公”经费
   作者: 2018-07-12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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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及“三公”经费

 

一、部门职能职责

我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

4、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出公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出公诉工作。

5、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8、对全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1、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范、办法和实施细则。

12、指导和规划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1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4、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5、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6、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申报和管理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包括:

1、对省长沙监狱、省女子监狱、省星城监狱、省长康监狱、省未成年管教所和市坪塘监狱等六所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以及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省坪塘劳教所、省新开铺劳教所、省少年劳教所、市长桥劳教所和市戒毒劳教所等五个劳教所的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第三看守所和长沙市第四看守所等四个市属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纠正、预防超期羁押。

4、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发生在监管机关以及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执法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6、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并依法审查处理。

8、负责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9、对九个区、县(市)院监所检察部门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以及县(市)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10、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共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两个二级预决算单位。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市检察院机关及星城地区检察院基本运行的经费,及单位工作经费、大楼运行费等专项经费。

1、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6161.21万元(院机关5168.59万元、星城检察院992.62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2、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6161.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134.92万元,公共安全6026.2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161.21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为5166.2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为994.92万元,是指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办案费专项520.92万元(院机关400万元、星城检察院120.9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侦缉调查、差旅费以及办案点费用的支付;大楼运行费专项342万元(院机关328万元、星城检察院1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大楼的维修、水电、物业管理及摆花等方面;人民监督员经费专项8万元;法定工作之外加班补贴60万。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市院及星城院的公用经费预算为819.35万元,2015年预算766.8万元,比2015年预算增加52.55万元,上升6.8%

2、“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84.3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4.3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5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5年增加6万元,主要是因公出国(境)费有所增加。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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