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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工作报告
   作者: 2016-07-26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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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9日在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陈绍纯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取得了新进展。

   

    ——依法全面履行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有力推进平安长沙建设。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174人、不批准逮捕2548人;提起公诉9908人、不起诉791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爆炸、放火、贩卖毒品、制造枪支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1310人、提起公诉1200人。犯罪嫌疑人向某等9人大肆制造并通过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涉枪数千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浏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的蔓延。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对涉嫌犯罪较轻或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不批准逮捕150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不起诉462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批准逮捕938人、不起诉201人;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批准逮捕109人、不起诉128市检察院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后,通过严审细查,认为张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决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处理,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依法全面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有力推进廉洁长沙建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共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27160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9126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834人。突出查办大要案。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8人,涉嫌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87件。市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办了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李晓希受贿案、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方平受贿、挪用公款案、长沙县建设测绘规划设计院原院长刘汉明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等一批涉嫌职务犯罪大要案,取得良好效果,彰显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大力开展深入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在有关乡(镇)村、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和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依法立案查办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社区筹委会原书记李勇波贪污、受贿案、浏阳市洞阳镇财政所原会计黎谟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733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深入开展查办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1013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开展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依法将涉嫌贪污、受贿、潜逃三年的湖南有色金属勘探局地质总队副队长谢光建等13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重视查办行贿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依法立案侦查涉嫌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3444人,震慑行贿犯罪,防范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大力提升预防生产力举办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加活动接受教育,引导其提高预防能力,筑牢预防防线,巩固预防效果。加大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力度,提出检察建议54份,对9个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进行同步预防,促进资金安全使用、工程优质建设、干部清正廉洁。大力开展预防调查,全面、深入剖析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向有关领导机关及部门报送职务犯罪分析报告26件,推动预防社会化,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雨花区检察院结合办案精心制作、赠送《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宣传挂图》,受到当地干部群众好评。

   

    ——依法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有力推进法治长沙建设。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99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44件;对侦查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追加逮捕176人,开福区检察院对冒充人民警察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刘波追加逮捕,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对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被告人,追加起诉94人,天心区检察院追加起诉的张雁林贩卖毒品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决,提出刑事抗诉29件,法院已审结14件,其中改判12件,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廖志伟、王戡贩卖毒品案,法院依法将廖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将王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139名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监督不予批准;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对20名不符合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条件已消失的罪犯,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刑罚;对不宜继续羁押的 老、病、残罪犯,实行司法人文关怀,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省女子监狱83岁罪犯罗某认罪悔罪,因生活难以自理不宜继续羁押,星城地区检察院依法建议将其保外就医,并主动联系将其送回原籍所在地社区执行刑罚,到各方好评。强化对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它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决,依法提出抗诉3件,提请抗诉16件,法院已审结17件(含积案),其中改变原决定5件,发回重审9件;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法院采纳13件(含积案);依法督促、支持起诉了一批效果良好的公益民事案件。宁乡县检察院办理的李盈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请抗诉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首届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一年来,为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我们采取了以下主要做法:

 

    一、主动服务长沙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牢固树立大局观,积极参与、有效服务、着力保障长沙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活动。着力服务企业发展。依法坚决及时打击恶意阻碍企业开工、强行承包企业工程和侵占企业财产犯罪,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依法坚决打击故意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批捕 30人、起诉59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法妥善办理涉及企业案件,对5名涉嫌犯罪但情节不严重的企业法人、高管、技术骨干依法不捕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款物,坚决不因案件查办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立案查办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索拿卡要涉嫌受贿犯罪、不作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乱作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等案件3136人,努力为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着力服务综合整治。依法批捕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嫌疑人427人、起诉1004人,犯罪嫌疑人谭海荣报假案,谎称在黄花机场等地放置炸弹引起社会恐慌,长沙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批捕合同诈骗、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306人、起诉368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批捕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268人、起诉511人,苏维等27人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均被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维护公共安全。着力服务两型社会建设。依法坚决打击破坏国土、矿产、林业、水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批捕26人、起诉81人,高晓刚、程金海在湘江流域非法开采砂矿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鲁满意盗伐红豆杉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胡大儒非法买卖穿山甲涉嫌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均被我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依法严厉查办利用职务之便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宁乡县枫木桥乡林业站原站长黄石军贪污、挪用国家育林资金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提起公诉,惩戒此类犯罪,依法保护和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突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坚决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525人、起诉874人,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市检察院依法批捕、起诉的王追故意杀人案,徐小明、胡志雄抢劫杀人案,李明华爆炸致人死亡案等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坚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药品犯罪,批捕56人、起诉62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犯罪嫌疑人熊正军用工业硫磺熏制并出售干辣椒5000余斤,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望城区检察院依法将其批捕、起诉,并追同案犯3人。突出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严厉打击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3262人、起诉3929人。依法慎重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批捕266人、起诉279人,最大限度地帮助被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取得好的效果。突出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控告申诉权。依法打击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批捕167人、起诉321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依法打击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袁再华非法购买、私自调取公民个人信息4万余条,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其刑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更加重视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办结信访案件547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7件、受理审查民事申诉案件194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全市两级检察院10个控告申诉接待室已全部被省检察院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光荣称号。

   

    三、全面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转变执法理念。适应两法修改实施要求,开展为期5个月的转变执法理念主题教育活动,召开专题务虚会、案件剖析会,查找突出问题,剖析主观原因,制订相关制度,认真整改落实,促进检察人员树牢和践行科学正确的执法理念。严格实施两法落实证据制度修改规定,全面审查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4人。落实强制措施修改规定,逐案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99名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落实辩护制度修改规定,依法支持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调取证据材料、会见当事人,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402名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落实侦查措施修改规定,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落实审判程序修改规定,公诉人依法出席庭前会议交换意见;对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3830起一审案件和开庭审理的112起二审案件、2起再审案件,全部派员出席法庭。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关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协作办法和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取得好的办案效果,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推介。强化执法监督。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推行网上办案,实行执法办案的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全面检查、深刻剖析、着力解决检察机关有些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成效突出,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全省检察机关此类案件的近五分之一、在全省最多,而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案件在全省最少,办案质量在全省最好,得到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深入开展不捕、不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专项检查等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在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的2013年度执法状况考评中,市检察院执法质量得分位居全省第一;岳麓区检察院连续十年保持提起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零记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和推介。

   

    四、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强化组织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持之以恒抓理论学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一岗双责考核考评,认真开展上级检察院听取和评议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述职述廉报告活动重视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调整、充实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11人,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免疫力有了新提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党支部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中层骨干检察人员的组织建设,市检察院通过竞争上岗任用部门正副职37人,两级检察院上下交流任用领导干部4面向全国招录检察人员34名、面向全国检察系统遴选业务骨干12名,优化了队伍结构,增强了队伍活力。强化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选送检察人员270余人次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有关高等院校参加检察官素能、修改后两法实施应用、新媒体应对等专题学习和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开展岗位练兵,组织业务竞赛活动25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业务比武活动中获奖33人次,提升执法技能;注重文化育检,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官活动,续建检察文化长廊,建设长沙检察陈列室,探索检察行为文化,深入推进机关文明化建设,提升综合素能。强化作风建设。以制度建设促进作风好转。制定有关改进工作作风9个规范性文件,认真改进会风文风,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按规定清理、安排办公用房。以教育整顿促进作风好转。认真开展干部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严肃查处并通报检察人员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人和事,以惩促防,以儆效尤。以创先争优促进作风好转。倡导和发扬六种优良作风,推介优良典型,树立道德模范,评选文明标兵,营造改进作风、扎实工作、从严律己、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强化基层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成效。芙蓉区、开福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长沙县检察院已被省检察院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五、始终注重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要案件17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副检察长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 3人、检察员26人;及时有效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批办、交办案件和事项9件、市人大代表建议案1件;通过手机短信、联络专刊、座谈与上门走访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向代表通报工作,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围绕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取得明显实效,其作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积极接受民主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市政协及有关部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密切联系,通报工作,倾听意见;制定《贯彻落实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虚心接受民主监督员、政协委员的监督。真诚接受社会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向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100名,市检察院聘任检风检纪监督员20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履职监督执法办案活动中七种情形的案件和问题15起;深入开展三走访、两查找、一确保、一促进活动,派员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走访,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整改问题;深化检务公开,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观摩评议公诉庭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出席、参与,全面、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有关履职情况,检察工作透明度有了增强,执法公信力有了提升。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体市人大代表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检察职能发挥还不充分,有些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诉讼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监督不力、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和检察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意识还不够强,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重执法效果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不快,特别是专业化水平不够高,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有些检察人员执法不理性、不平和、不规范;执法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基层基础建设仍需加强。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4年检察工作思路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和推进“六个走在前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长沙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紧紧围绕率先建成三市,更加有效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率先建成全面小康之市。依法保护和落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市检察院前不久制定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保障企业健康、稳步、持续发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激发非公经济活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坚决惩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严重犯罪,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总量、发展质量、人均均量提升,推动全面小康长沙建设。服务率先建成两型引领之市。加大对国土、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坚决打击违法排放、倾倒污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环境友好;依法坚决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性采矿等破坏资源犯罪,促进资源节约;依法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案件,促进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两型长沙建设。服务率先建成秀美幸福之市。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等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犯罪,保障民生民利;依法严厉打击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各类犯罪,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品质倍升,推动秀美幸福长沙建设。

 

    二、紧紧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更加有效推进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转变执法办案理念。牢固树立、自觉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辩护权不受非法侵犯;牢固树立、自觉践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理念,对不符合立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不立、不捕、不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牢固树立、自觉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不提违反司法规律的口号、不下办案指标,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进一步突出执法办案重点。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放火、爆炸、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着力打击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从宽处理轻微犯罪,妥善处理青少年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惩防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民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同时,大力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强化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利用刑事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枉法裁判、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维护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实效。通过全面实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科学发展,促进反腐倡廉,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提升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

 

    三、紧紧围绕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更加有效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化党的建设。认真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查找、解决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党建科学化水平;深入有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党建带队建,促进业务建设,提高党建工作实效。深化专业化建设。以提升检察业务能力为核心,大规模深入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广泛开展案例研讨、审讯庭审观摩、业务技能演练、精品案件评选等活动,培养一批法学功底深厚、执法能力突出、办案经验丰富、执法办案质量优良的业务尖子、办案能手,努力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能;以造就专门型人才为重点,大力引进、着力培养、高效使用、科学管理高层次检察人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检察人才建设;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严格落实检察人员公开招录、遴选制度,优化整合检力资源,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坚决严守检察官纪律,坚决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检察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切实作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附注:

  有关数据、用语说明

   

  1、相关数据

 

  

  

  

 

  

   

  2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第页第行):20131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预防生产力第页第行):201338,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的审议,在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主题发言后指出:“职务犯罪确实使我们的损失很大。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

 

 

  4、暂予监外执行(第页第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5、虚假诉讼(第页第行):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6、非法证据排除(第页第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7、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第页第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8、庭前会议交换意见(第页第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9、七种情形(第页第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20101020日)第十七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七种情形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

 

  10、“三走访、两查找、一确保、一促进”活动(第页第行):这是2012市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一项活动。“三走访”即对检察机关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派员走访发案单位,走访案件当事人,走访本案律师;“两查找”即通过走访等形式和途径,查找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是否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查找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和行为;“一确保”即确保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廉洁公正执法;“一促进”即促进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11、社区矫正及监督(第页第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12、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第页第行)201310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该系统的任务是:实现检察机关的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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