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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 2014-08-08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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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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