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1、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
2、适用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
3、审理方式
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4、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简易程序
1、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3、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