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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行检务指南
   作者: 2014-08-08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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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提供申诉书,按案件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申诉要求及申诉理由等;(2)提供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3)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应找哪个部门?需要交纳费用么?

  答: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审查后,会将受理的案件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将申诉材料提交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至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审查。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3、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4、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

  答: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答: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6、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监督申请一般不予受理,但有哪些除外情形?

  答: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7、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及审查结果?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提请抗诉;3、提出抗诉;4、提出检察建议;5、终结审查;6、不支持监督申请。

  8、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7、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8、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9、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0、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9、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哪些违法情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答: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10、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答: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裁定书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载明是由其提审还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同时,还将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应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答:(1)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改变原执行裁定或决定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3)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4)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12、当事人就民事行政案件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依法可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

  答:当事人的权利有:(1)申诉权,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在法定期限内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2)陈述权,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同时或者分别听取当事人的陈述;(3)委托代理人权,即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书写申诉状、参与整个申诉活动、出席再审法庭;(4)举证权,即当事人在陈述中可以出示证据,也可以提出辩解意见;(5)核对笔录权,即询问当事人笔录应当给当事人核对,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6)申请回避权,即对检察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的义务有:(1)提供申诉材料的义务,即按照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及申请抗诉所依据的证明材料;(2)如实举证的责任义务,即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需全面、客观,不得隐瞒,不得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3)在规定期限内举证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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