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工作收入稳定了,还有了一技之长。这多亏宁乡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我的帮助和关怀。我还想以后再参加成人教育,把以前荒废的校园时间补回来……”谈到此处,小周不好意思地挠挠头,红着脸微笑地望着记者。四年前,这位憨厚踏实的青年还是一个叛逆的“问题少年”,在进入少管所后也一度不服管教、萎靡不振。办理周某盗窃案件的宁乡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了解他的情况后,坚持不懈地为其采取帮教关怀措施,孩子逐渐走出了心理阴影,步入到生活的正轨。
宁乡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斌在谈到该院青少年维权检察工作时解释道:“帮教矫正不仅仅是‘行为的矫正’,更重要是‘心灵的矫正’。周某盗窃案当年被评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优案,这也激发了我们在青少年维权检察工作中进行一系列有益尝试,建立集办案、帮教、预防于一体的特殊工作机制,实现青少年刑事工作机构的专门化、专业化。”
刑法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周岁但不满20周岁人的犯罪案件。宁乡县检察院自2012年以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在宁乡县域虽有所减少,但从犯罪案件类型来看,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毒品类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数的80%,新类型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也呈日益增长趋势,如强奸、开设赌场、诈骗等类型的犯罪趋于年轻化,青少年涉足黄、赌、毒类型的犯罪案件开始增加。
为适应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的要求,宁乡县检察院总结了一套案前预防、案中了解、案后回访,执行帮教以及档案封存的“五步工作法”,在推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延伸职能与强化教育相结合。真正做到保护祖国的“花朵”,更培育好祖国的“花朵”。
今年8月,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专程赴宁乡县检察院调研青少年维权工作,充分肯定了该院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规定、要求,肯定了该院公诉科在省级青年文明号、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中的特色和成绩: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合适成年人人才库,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主体;讯问场所实行圆桌谈话具有明显的人性化;积极承担社会职能,做到一般预防和再犯罪预防相结合,注重家庭、学校、司法三位一体保护。
“不起诉决定成为办案新起点”
小张(男,18岁)在朋友聂某的鼓动下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宁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到张某系贫困大学生,判处刑罚对其学业及就业会产生较大影响。而他平时在校表现优异,特别是在原高中就读时多次获奖。这次犯案是初犯、偶犯,是生活贫困所致,其家长及村基层组织多次提出帮教意见,愿意帮助其改过自新。在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后,检察官决定对张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组织召开听证会,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协议书。不久后,检察官到张某的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了村组织的证明、在校实际表现证明、个人考察期内的汇报材料,发现小张具备了进行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最终宁乡县检察院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做法不仅使犯罪嫌疑人小张清醒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正反思、悔过自己的行为,督促家庭、社会对其进行帮教,而且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收到了很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司法保护政策。该院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使得不起诉决定不再是案件处理的终结,而成为教育、挽救青少年的新起点。由此,该院不断完善案件跟踪回访和帮教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能动性,注重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安置、跟踪回访等,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生活、学习动向和情况,巩固他们的悔改决心,鼓励失足青少年走出阴影,回归社会。2012年以来,该院仅采取非羁押诉讼的帮教对象中就有9人考上了大学。
“女检察官成办理未成年案件主力军”
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该院检察官并不仅仅停留在“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感叹上,而是更加注重办案的整个过程,关注每处细节。
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主体与心态上呈现出有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如心智发育不健全,文化程度不高,犯罪后恐惧、畏罪,对身边的人充满敌意,不愿与人沟通等。因此对办案人员的讯问用语、态度、方式有着更高要求。比起男性,女检察官特有的细腻、温柔、耐心、热情、亲切更显优势。该院依据以上案件特点,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职办案组”,组员以女检察官为主,实施捕、诉、防、管一体化机制。还制定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意见》,从慎捕、细致审查、温情讯问、爱心帮教、社区矫正等方面对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
“刑罚本身并不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最严厉的惩罚,最令其痛苦的是犯罪经历在他们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继续对其本人及家属的生活产生影响。”细心的女检察官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发现,青少年由于犯罪被冠以“罪犯”的标签,而面临失学、开除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没有家庭、父母、学校的关心和帮助,他们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宁乡县检察院女检察官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保密制度,案件提起公诉或判决时,不再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在起诉书、判决书中进行阐述,对其升学、就业不产生任何影响,有利于青少年更好地回归社会,重塑美好人生。
“事前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
2013年2月宁乡县公安局移送了小唐(16岁,女性)等三人贩卖毒品案,经审查小唐向某中专学生两次贩卖毒品K粉(氯铵酮),性质恶劣。让人吃惊的是该学生购买毒品的初衷只是为了减肥,对毒品的危害性知之甚少,抱着“吸着玩、不上瘾”的心态,又请另一女同学小文帮忙联系买家购买K粉。懵懂无知的小文因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通过对近年来学生犯罪的类比分析,该院公诉科决定联合院团支部,以涉毒案件为切入点,与宁乡一中、县内职业中专等6家重点学校签订加强预防犯罪协作联系的意见,建立检校联络长效机制,不定期在校园内开展法制讲座、心理咨询、学生自我保护常识等活动。2013年以来,先后在教育系统举办道德与法制讲座10余次,受教育学生达2万余人。还创建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基地1个,开展以“小手拉大手”预防犯罪主题活动19次,通过活动给孩子传递正能量。
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要求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干警进行“特殊监督”,深入监管场所与未成年人谈心,减少、杜绝他们回归社会再次犯罪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