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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检察院:春节期间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宁乡县检察院   2025-06-24
  

  

  “黎某,你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鉴于你的身体状况,我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建议侦查机关对你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决定对你监视居住。”

  27,因涉嫌储存爆炸物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黎某,成为20161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后,宁乡县又一受益者。

  201622,墙上电子钟刚刚跳到1005分,安静的宁乡县看守所内却突然陷入紧张的气氛中。在押犯罪嫌疑人黎某忽然感到心慌胸闷、上腹部疼痛不已,而不时呻吟。

  1025分,看守所工作人员将黎某送入宁乡县人民医院就诊。因事发突然,宁乡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检察人员迅即一同前往,跟进情况,及时掌握黎某的病情变化。

  经医院诊断,黎某患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高血压病三级,建议住院治疗。得知情况后,驻所检察室根据20161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要求,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黎某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近除夕,大街小巷张灯结彩,喜迎新春,处处透着欢乐祥和。驻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却依然加班加点,挑灯夜战: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明材料一一审查,仔细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并再次仔细核实黎某兵的身体状况。

  通过调查,检察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黎某的基本情况:男,45岁,因涉嫌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124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1224日依法逮捕。目前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驻所检察室通过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估,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黎某兵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25,宁乡县检察院向宁乡县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黎某变更强制措施,并要求十日内予以答复。宁乡县公安局收到建议书后,于27日除夕,对犯罪嫌疑人黎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自《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发布以来,宁乡县检察院认真学习该规定,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至今已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件,促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