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祥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湖南岳阳籍男子李祥在长沙市雨花区某社区一出租屋内,经营一家不锈钢门花电解抛光加工作坊。其在明知加工作坊产生的污水有重金属且自己没有进行任何污水处理和办理排污许可的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采取挖暗沟的方式向外直接排放用于电解抛光的污水。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作坊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采样检测,其作坊内的三个电解质清洗池、车间外排口、渗坑总排放口、对照点东面50米处的残留物及土壤颗粒铬含量均超过国家一级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近年来,雨花区检察院加大两法衔接办案力度,与辖区工商、质监、环保等多部门加强联系,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