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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检察日报》公益赔偿金使用

时间:2022-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体:        】

   

  ▲《检察日报》2022年2月23日  第11版:基层采风·讲述

  

  【本期嘉宾】 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虞英  

  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 周程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 王伶俐  

  

  主持人: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法院判决认可后,就有一个如何管理使用赔偿金的问题。对此,咱们有哪些经验做法?  

  周程:公益损害赔偿金主要指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所缴纳的资金。缴纳阶段既包括法院判决后,也包括判决前、起诉前阶段当事人根据鉴定、评估主动缴纳的赔偿金。实践中,我院一般是与县政府沟通,由县财政局提供一个专门的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当事人直接缴款到该账户,或者法院判决前当事人缴纳到法院账户的,判决后再从法院账户划转到该账户。该账户自2020年1月使用至今,我院共收缴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243615.13元,另有404.24万元赔偿金仍在法院账户待划转。我认为,建立专门账户能更明确公益诉讼实现的效果,也有利于统一管理和使用。  

  王伶俐:的确是这样。这几年我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已累积收缴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近10万元。我们也是通过和财政部门协商,申请了公益诉讼财政专户,用于收缴并管理公益损害赔偿金。  

  虞英:我们是在2018年9月就设立了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将公益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施专款专用,并指定由我院管理。每年,我们都将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纳入年初预算,确保公益损害修复及时高效。截至目前,专户共收入公益损害赔偿金59笔,累计149.2万元;支出30笔,累计96.7万元。  

  

  在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上,我们也有一些特色经验。比如,部分案件无法确定实际被侵权人,我们就实行一案一策普惠式兑付。在陈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陈某向在校学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被法院判决支付2万元赔偿金。因无法确定具体购买者,我院与县教育局、学校等进行磋商,用赔偿金购买牛奶、苹果等食品,连续一周以营养餐的形式发放给该校所有学生,获得了公众的认可。在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我院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将35.6万元公益损害赔偿款兑付行政机关,用以支付行政机关为处理该案而发生的应急处置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费用,解除了行政机关的后顾之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在一定时间段内所承载的修复具有饱和性,对有些案件开展一次性集中修复不符合生态规律。如何系统谋划修复工作是我院推进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过程中面临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某乡政府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我院依据相关规定,将18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古树名木修复和古树群环境改造升级。在我们看来,将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的方式“兑付”给大自然,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实践之一。  

  

  主持人:在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上,目前存在哪些困惑和难点?  

  王伶俐:就目前我院的情况看,最大的问题是累积收缴的赔偿金大部分还“沉睡”在财政专户里。在个案中,破坏生态追缴的修复资金额度较小,生态修复的路径也不够明确,不宜“一个萝卜一个坑”地逐案零星修复。比如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不可能让当事人去买野猪放归大自然。在日常讨论中,我们想到过生态损害异地修复的可能性,就是跨区域将零星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综合使用。但就基层检察院而言,资金统筹力度小,很难有可行的操作办法。  

  虞英:这真是个两难问题。公益损害赔偿金由谁使用、用到哪,都需要妥善解决,稍有不周就会引发社会质疑;但如果怕出问题,把公益损害赔偿金放着不用,又有悖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初衷。具体操作中,我们会面临很多细节问题。比如受损结果地如何认定,是损害的具体点位,还是损害点位所在的村域、镇域或是县域?公益损害赔偿金进入专户后,支取兑付审批流程繁琐怎么“破”?行政机关应急处置费用与其日常管理支出的界限如何明确?怎样评估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效果?修复不及时导致赔偿金收取与实际修复费用之间存在差额怎么处理?  

  周程:每个问题都让人头大(笑)。对我来说,特别感到困惑的一点是,对指定管辖案件,赔偿金是否应当纳入本县账户?公益诉讼赔偿金,特别是生态环境受损的赔偿金,是基于当事人无修复能力而通过鉴定、估算后的费用缴纳来代替,或者原受损生态无法修复所产生的替代性修复手段,前提都是某地生态受损,那么相关赔偿费用也应用于该地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但是指定管辖的案件,办案检察院、法院不是生态受损地的司法机关,赔偿金应缴纳至何地,这个还不明确。目前我们专户尚未划转过来的404.24万元就属于这种情形。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对接其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损害赔偿金,要不要统一纳入检察机关开设的账户?  

  

  主持人:要优化相关制度安排,各位有什么好点子?  

  虞英:我刚刚提的那些,我先来试着捋一下应对办法。一是认定受损结果地,应首选损害的具体点位,如存在该点位已被他人修复或环境承载量有限等情形,可根据替代性修复理念在损害点位之外的相近处进行修复,必要时可扩大至县域以外。二是为简化支取流程,可由负责公益损害修复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赔偿金,实现公益修复的及时高效。三是区别行政机关应急处置费用与其日常管理支出,可将费用是否用于防止公益损害继续扩大为依据。四是损害赔偿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应以修复科学性为标准,邀请专业人员参与。最后,有些案件开展一次性集中修复不符合生态规律,“还旧账”要有计划、有目标。如果收取的赔偿金不足以支付实际修复费用,就统筹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的金额。  

  周程:各地检察机关都应和当地政府联系,建立各层级各属地的账户,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收缴的赔偿金也应纳入该账户,由检察机关和当地政府共同监管,使公益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指定管辖中异地损害替代性修复的资金,应划拨至生态受损地所在账户,专用于该处生态修复。  

  王伶俐:全国人大代表王建清曾就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使用问题来我院调研,我们也将工作中的困惑向王建清代表作了汇报,提出了一些想法,比如建议设立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的制度安排,统一管理公益损害赔偿金,积少成多办大事。也希望出台更多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让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更规范高效地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