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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仪 :查案的目的不是把企业单位查垮
   作者: 2016-07-26 新闻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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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岁的张仪,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从检20年,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政法干警,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6月28日,张仪被长沙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当天中午十二点半,他利用休息时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张仪已有15年党龄,作为一名党员检察官,他的感悟是,在工作当中必须要有奉献精神,要有大局意识,要心系群众。? ?  

  

  办起案来一个月不回家 

   

  在张仪的办公室,放着一把牙刷他的同事告诉记者,虽然张仪住在长沙,但工作忙起来时,他没时间回家。反贪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份没有规律,聚少离多的工作。”张仪对记者说。在他看来,如果没有对事业的热爱,如果没有奉献精神,很难在反贪一线坚持下去。热爱事业,甘于奉献,这既是一名反贪“老兵”所必须要具备的,也是一名党员所要求的。

 

    2012年下半年,在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张仪和他的同事查办原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晓希受贿案。在此之前,包括原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冯伟林、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以及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邹和平已相继被查。李晓希受贿案,是因冯伟林受贿案牵出。在对李晓希进行调查的时候,李早已想好了应对组织调查的“歪主意”。我们在查办大案要案时,不畏涉案人员职位高、关系深,不畏涉案领域敏感、金额大,不畏行贿人员分布广、取证难。”张仪说。他举例说,涉及到李晓希受贿案的行贿人,有的因为向冯伟林、陈明宪等人行贿已经被抓;没有被抓的行贿人,李晓希找到了他们进行串供。一开始李晓希拒不承认贪腐事实。”张仪回忆,为了固定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他与同事加班加点,对行贿人各个击破,抽丝剥茧。

 

    2015年12月21日,李晓希二审被湖南高院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张仪来说,每次审讯都是斗智斗勇的过程,这也使他处于高压状态。工作之余,他带领同事打打羽毛球释放压力。有时为了把一个案子办好,即使在办案点在长沙,他也一个月不能回家。在他看来,忠诚履职,守卫风清气正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作为一名党员检察官应该有的崇高信念。去年6月,张仪破例请了3天假接送小孩参加中考。因为平时很少陪护小孩,和小孩在一起后,他对小孩有了几分愧疚。    

  

  不能为了查案而查案 

   

  作为一名党员检察官,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张仪解释,在反贪工作中,要讲大局,不是想查谁就查谁,也不是为了查案而查案,查案不能把企业单位查死。如果把企业单位查死了,就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查案是为了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是为了创造一个廉洁的环境。张仪和同事查办的原长沙市人防办党组书记李学进受贿系列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精品案件”我们在查办一个案件后,还要进行跟踪,提出检察建议,对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张仪说。查办李学进受贿系列案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人防办规范招投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预防,在人防工程质量、招投标程序方面做到依法依规。检察建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  

  

  张仪查办的很多案件,都涉及到民生。2008年的秋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因为非法集资,爆发了群体性骚乱,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省委领导的关注。当时,湖南省检察院将原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受贿案交长沙市检察院办理。“我临危受命,驻守湘西近三个月的时间,目睹了因非法集资蒙受巨大损失的湘西民众的生活困境和绝望。调查中发现很多民众之所以卖房、抵押参与非法集资,是因为受到了某些错误的引导和集资方的欺骗。”张仪回忆,整个办案过程中,他制定了周密的审讯和取证计划,带领他的团队高效运转。仅一周的时间,滕万翠收受贿赂300余万元及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被突破。“我们不能沉浸在这种突破的喜悦中,只希望快一点、再快一点,用高效率、高质量办案,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更多地保障普通民众的集资款能够得到清退、清偿,稳定湘西的局势。”张仪说。由于滕万翠案的主要证人、行贿人地位高且分散在北京、广州、长沙、湘西州的各地,还有大量鉴定工作要做。张仪和办案组人员一起不辞辛劳,兵分几路,几地奔波,全面而详实地调取了滕万翠涉嫌受贿的证据。之后,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张仪和办案组人员就将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滕万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限徒刑12年。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2010年度优秀案件。

 

   1996年,张仪进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07年遴选调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张仪紧紧围绕长沙检察新发展的工作思路,严格落实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绍纯同志提出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要进一步实现“数量与质量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惩治职务犯罪与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统一、依法行使侦查权与保障人权统一、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统一、检察机关满意与人民满意统一”的六个统一的要求,在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指挥和参与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所办案件无一违纪违规,无一无罪判决、不起诉或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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