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检察院履职监督,办理一起全国优秀案件
法院判了财产刑,可总有少量案件未能执行或全部执行。日前,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办理的一起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成为湖南省检察机关唯一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财产刑执行检察优秀案件,而案件也将由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
2014年,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长沙县的刘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二百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在长沙监狱服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刘某的财产刑判决尚有五十余万元未执行。
“以往的刑事案件,在法院作出财产刑判决之后,因各种原因,常有财产刑迟迟未执行到位的情况。”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属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范畴。如果没有按规定缴纳,同样属于对其惩处执行不到位。
经过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调查核实,发现刘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完全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我们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并附具了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加大对该案的财产刑执行力度,将财产刑判决执行完毕。”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介绍。
目前,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对刘某的一处房屋产权进行了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刘某也同意配合将房屋拍卖后缴清余款,将剩余的财产刑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