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联络室简介
为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探索构建检察机关联系基层、联系人民群众的平台,探索检察机关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的领域、内容与途径,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和省检察院领导同意,各区、县(市)检察院在本区、县(市)所辖乡镇(街道)设置检察联络室。
检察联络室的专职检察联络员,由各区、县(市)检察院在本院检察人员中择优选派,人数为1至2人。同时,协调乡镇(街道)党委,在乡镇(街道)及所辖的村(社区)分别聘请1名关心检察工作、熟悉当地情况、素质较高的基层干部为兼职检察联络员,协助检察联络室开展工作。检察联络室每月定期开展联络工作不少于1天(次)。
二、检察联络室工作职责
检察联络室要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但不直接行使检察权。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6个方面:
1、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和检察宣传,推进法治建设和“阳光检务”。
2、及时受理涉检信访,化解矛盾纠纷。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4、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认真受理诉讼监督案件线索,促进诉讼监督。
6、广泛征求、收集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