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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作者: 2014-07-25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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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初创到自成体系,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创建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创建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第二章第六节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领导关系和活动原则等作了规定。同届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其主要内容有: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形成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院”体制;确定了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确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调整了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明确了在检察委员会中实行合议制和检察长一长制相结合;调整了检察机关的职权。

  波折时期。1957年下半年开始,在“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受到严重阻碍。当时在政法工作中,提倡“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抛弃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中断时期。从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止,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中断时期,检察机关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恢复重建和发展时期。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又开始新生。人们从“文革”取消检察机关的沉痛教训中认识到恢复检察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1978年宪法第四十三条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9月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此,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重建和发展时期。具体内容有: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通过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定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一般监督”职能。

  到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院基本上建立起来,并正式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此后逐步形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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