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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走向群众的“阳光之旅”
   作者:郑博超  2014-08-13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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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检务公开,从新中国初期就开始了。

  有这样一张老照片,照片上是云南省人民检察署楚雄专区分署的第一号公告。公告用的是毛头纸,石板印刷,曾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张贴在楚雄专区的城门口、道口、集市等行人过往较为密集的地方。公告寥寥数语,就将检察机关的办公地、接洽方式和基本职能向社会公布了。没有新闻发布会,没有电视、广播,也不用登报,一纸公告,老百姓就可以口口相传。

  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程度都很有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知之甚少。以至于在“文革”结束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出现过群众到检察院来“检查身体”的笑话。可以说,那时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是既神秘又陌生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公开成为各级机关必须直面应对的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事、办案的规章制度要不要公开?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有多大?随着反思、讨论与探索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从上到下的思想逐渐趋向统一:检察工作是依照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应该让人民群众明白和了解。只要法律规定允许,检察工作的内容公开得越多越广,透明度越高,群众的信任度就越大。

  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实践也同样有一个逐步探索、不断展开的过程。1988年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和地方22家新闻媒体派记者参加了这次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还向社会通报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电话。如今,这些措施都已成为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的常见方式。

  在高检院的积极推动下,各地检察院也大胆尝试,探索出很多各具特色的检务公开方式。河北省检察院从河北省委在农村推行政务公开的做法中获得启示,从1997年6月开始,在保定市南市区开展检务公开的试点工作。在南市区检察院门前两侧树立的两个灯箱式广告栏十分引人注目。尤其是到了晚上,连同举报中心的灯箱广告一起闪亮,引来不少人围观。这样一来,当地群众知道检察院、了解检察职能的人多了,到南市区检察院来访、举报和咨询的人也明显增多了。据统计,实行检务公开后,南市区检察院接待群众的来访量比上一年同期上升了15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总结各地经验,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决定》不仅阐明了实行检务公开的积极意义,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其后,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得以普遍推行,“阳光检务”成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主题词”之一。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随着越来越多的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检察官在百姓心里又亲了一层,检察机关走向群众的“阳光之旅”也越来越通达。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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