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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讨薪应注意 劳动者要尽到初步举证责任

时间:2017-03-20  作者:雷鸿涛 李琼  新闻来源: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字体:        】

  3月6日,《法制周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不完全统计了2016年以来发布的湖南地区10份涉“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生效法律文书。记者梳理发现,这10份生效法律文书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仅为3份,占30%。绝大部分劳动者讨要欠薪败诉的原因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节假日加班的事实。

  雷先生原系长沙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因为工资报酬原因,他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其中,雷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此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应当由劳动者提供,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劳动者因工作性质为售后服务人员,其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在节假日确实存在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工作的情况,但除提供售后服务的时间外其可以正常休息。由于雷先生不属于考勤范围内的人员,用人单位没有对其加班情况进行考核,劳动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雷先生的主张。

  记者统计发现,雷先生有多名同事就“节假日加班工资”相关问题,起诉公司。但法院均以“劳动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为由没有支持。

  许先生为常德某公司的销售员,因为劳动报酬纠纷,双方对薄公堂。诉讼中,许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为此,他提交了4个节假日加班打卡的记录。法院对其4日加班的事实予以认可,判决公司支付4日的节假日加班费。

  长沙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李琼提醒:作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