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由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融入生态环境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中,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调查核实揭穿虚假诉讼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被追回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某页岩砖厂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并经专家评审通过,之前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下称“保证金”)也被依法追回。“要不是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这笔钱可能真领不到了。”砖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张某感叹道。
2021年12月,张某到贵阳市乌当区自然资源局咨询退还保证金的条件,被告知该笔保证金已被乌当区法院扣划执行,而他作为砖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对此事却完全不知情。
张某后经查询得知,2017年7月,万某以向砖厂提供了价值101万元的水泥,但砖厂只支付了45万元货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砖厂及另一合伙事务执行人任某偿还剩余货款56万元。双方随即签订了调解协议。执行阶段,万某自动放弃了3.94万元债权。同年10月,乌当区法院执行了砖厂缴存的保证金53万元,并将钱款划入了万某的账户。
“我们厂生产的是页岩砖,根本用不到水泥,法院调解书认定砖厂向万某购买了100余万元的水泥,这官司肯定有问题。”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说。
送走张某后,承办检察官即刻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无抗辩,且快速进入执行阶段,万某还主动放弃了3.94万元债权,砖厂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任某全程参与诉讼,而另一执行人张某并未出庭应诉。诸多疑点都显示,该案极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乌当区检察院立即组成办案组,分头开展调查。经询问砖厂工作人员,办案组了解到,砖厂生产经营确实无需水泥;查阅砖厂账目,发现万某诉称出售水泥给砖厂的时间段内,砖厂并无购买水泥的记录;调取砖厂保证金专户和万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法院将53万元执行款划入万某的账户后,万某随即转账51万元至任某的账户。
最终,在大量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面前,任某与万某如实供述了二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目的是将某页岩砖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据为己有的事实。因二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乌当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线索。
2022年6月,乌当区检察院向乌当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乌当区法院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同年10月,乌当区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理本案过程中,乌当区检察院发现,由于保证金缴存在各矿山企业的账户内,矿山企业虽然不能自由提取,但自然资源局难以对保证金实现有效监管,于是向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自然资源局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将各矿山企业的保证金账户统一转移至由该局在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中,并为各企业设置了子账户,以便对保证金进行及时、动态监管。上述虚假诉讼案再审期间,任某已将非法获取的53万元保证金退回至监管账户中。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陈某在村里做劳务代偿的一些情况。”10月16日上午,安徽省固镇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小玲拨通了该县濠城镇刘祠村村委会负责人的电话。对方告诉吴小玲,村里安排陈某从事村道保洁这一公益性岗位的事务后,陈某表现得很积极,每次都能认真完成清洁任务。
陈某是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执行人,吴小玲是这起执行监督案件的承办人。今年2月,固镇县检察院在开展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补植情况专项跟进监督时发现,作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陈某并未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定的补植数量和存活率完成补植。于是,吴小玲便和陈某打起了“交道”。
陈某滥伐林木案还要追溯到6年前。2017年11月,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蔡某某、陈某采伐了刘祠村的193棵杨树。2019年11月,固镇县检察院就这起涉嫌滥伐林木罪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修复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滥伐株数的5倍补种树木,同时赔偿因滥伐林木造成的两年生态价值损失11580元。固镇县法院经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蔡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固镇县检察院与蔡某某、陈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被告按照滥伐株数的5倍补种树木共计965株,即两被告均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各栽种杨树500株,并保证存活率在95%以上。
今年2月,固镇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跟进监督中了解到,蔡某某补种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陈某却未完成补植复绿任务,遂将该线索移交本院民事检察办案组审查监督。
3月10日,固镇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将陈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移送执行。固镇县法院随即采纳检察建议,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家庭突遭变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家中还有老人需要赡养。根据这一新的情况,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劳务代偿”的想法,并就此听取村委会的意见。刘祠村村委会负责人明确表示,村里能够给陈某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可监督其进行公益服务。陈某也表示愿意通过参加公益性岗位来进行劳务代偿。
6月20日,固镇县检察院就陈某劳务代偿问题举行公开听证。在固镇县法院的主持下,固镇县检察院与陈某及第三人刘祠村村委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某可以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替代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具体由陈某参加由刘祠村村委会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予以代偿。7月20日,固镇县法院就这起执行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吴小玲告诉记者,到明年8月陈某的劳务代偿到期后,检察机关还将会同法院对刘祠村村委会进行回访,听取村委会对陈某代偿情况的综合评价,以确保此案的执行效果。
保护区内岂能违法采矿
跟进监督纠正错误判决
“跟我合作的企业只有探矿证,一直没转成采矿证,导致采矿合同好几年无法兑现,我前期投入的400万元资金全都打了水漂。我想通过诉讼跟对方解除合同,也没得到法院的支持。”2021年12月底,陈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手中仅有探矿证却签订了采矿合同?”“探转采一直没办下来是何缘故?”……在调取法院审判卷宗掌握基本案情后,固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该县自然资源局了解情况时一连抛出好几个问题。
包头市固阳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实地调查案涉合同探矿区域位置。
检察官经了解得知,原来,早在2004年,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区域就已办理了探矿证,后经两次转让变更,该探矿证于2009年被转让至以郝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固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勘查探明,探矿证所属范围内的铁矿储量为210.89万吨,且大部分存在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正因如此,2018年,该探矿证未被延期,并被纳入了当地有偿退出名单。
承办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得知,陈某与郝某于2016年签订了对案涉矿山的合作开采合同,约定陈某以入股方式参与对案涉探矿证所属区域内不限于铁矿石的所有矿藏的开采。而陈某的前期投入不仅包括400余万元资金,还包括采矿所需的机器设备。2018年,因案涉探矿证无法延期,陈某找郝某协商解除合同。可郝某认为,他已将合同约定的股份转让给了陈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拒绝解除合同和返还资金。陈某一气之下,起诉至固阳县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陈某又向包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综合法院审判及调查核实情况,固阳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陈某与郝某在明知仅有探矿证而无采矿证的情况下,仍以合同形式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若该合同被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在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固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包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包头市中级法院指令固阳县法院再审该案。固阳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郝某不服,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27日,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固阳县法院的再审判决。
“有公司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我们种植的桑树田受到污染,养的蚕吃了被污染的桑叶也死了,我们没了收入,赔偿也一直没到位,能帮帮我们吗?”2022年8月的一天,72岁的村民韦某代表受损农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上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村干部调查核实案件情况。
承办检察官在随后的走访调查中得知,2021年11月起,某米业公司承租上林县某村180多亩土地种植水稻。2022年6月,该公司使用无人机在稻田喷洒杀虫剂,杀虫剂飘散至毗邻的其他农户种植的桑树田。农户采摘桑叶喂养家蚕后,陆续出现家蚕死亡的情况。农户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该米业公司赔偿损失。农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组织工作组开展调查后,在取样的桑叶中检出了多种农药成分,并了解到包括韦某在内的41家农户都遭遇了家蚕死亡情况。由于对因果关系认定和赔偿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受损农户和某米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
韦某、黄某等9人都是农村中老年人,文化水平低,诉讼能力弱,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但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是不小的诉讼成本。同时,韦某等人所在村庄和某米业公司存在较长时间的租赁关系,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矛盾,不仅能够减少双方讼累,也更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
为实现最佳办案效果,上林县检察院一方面查明了某米业公司喷洒的农药与桑叶污染、蚕只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向各方释法说理、分析利弊,积极促进矛盾化解。最终,该米业公司与韦某等9人达成和解协议,米业公司赔偿韦某等9人损失费合计8430元,并按该赔偿标准对其他32户农户也进行了赔偿。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无人机植保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如果监管不当,很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针对在无人机植保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上林县检察院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宣传,从源头上规范不当喷洒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侵权纠纷发生。上林县农业主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后,目前已开展4期专项培训、12次普法宣传,为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