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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示证应附说明
   作者: 2014-07-24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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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犯罪证据材料动辄涉及多地,根据传统取证程序难以有效调取相关证据。特别是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难以逐一取证认定被害人数、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等犯罪事实,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罪罚不当,严重制约打击网络诈骗等侵财性犯罪。

   “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且散布多地,对于以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案件,难以逐一取证。”该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有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犯罪事实,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在慎重审查被告人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的情况,认定犯罪事实。

  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证据作为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但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辨认、质证等活动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认定产生不同认识。

  该负责人介绍说,意见规定电子数据取证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只有在不便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等情形时,才可提取电子数据。

  针对很多电子证据如计算机病毒程序、网站代码无法通过直接展示的方式说明其所证明事实的问题,意见明确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相关说明。记者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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