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首先明确所适用的
4种网络犯罪案件范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包括借助黑客手段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案件。
“一个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包含网站建设、资金流转、技术支持等多个环节,而一个环节又能为大量的其他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该负责人举例说,网购木马诈骗犯罪团伙包括“写马”、“免杀”、洗钱以及实施诈骗的人员,任何一个环节都会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很多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形成新型犯罪。如盗窃QQ号后欺骗被盗者亲友汇款、盗窃银行账户窃取资金等,虽然本质上仍属于诈骗和盗窃,但借助网络隐蔽犯罪事实和身份,进一步加大了侦查难度。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对案件立案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上大量违法犯罪线索难以进入侦查程序,违法信息大肆蔓延、屡删屡发。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线索不明,或者需经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时可以采取询问、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