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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湘潭幼儿园校车翻车致11人溺水身亡事故责任人被批捕
   作者:黄张威 2014-08-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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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长沙8月20日电(通讯员 黄张威)8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对之前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湘潭幼儿园校车翻车事件”中的责任人湘潭乐乐旺幼儿园的经营者王长海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长海,男,58岁,高中文化,湘潭市人,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案发前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的乐乐旺幼儿园的实际出资人、创建人和实际管理者,其在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2010年5月以来,其在经营幼儿园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疏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管理校车。2014年7月10日17时许,该幼儿园车牌号为湘CG5210的校车在运送幼儿回家的途中,违反相关法律超载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行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石塘水库时,翻入水库,造成了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1人(含8名幼儿)全部溺水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王长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方认为理由有:犯罪嫌疑人王长海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乐乐旺幼儿园的实际出资人、创建人和实际管理者,其在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亲自管理校车及校车的安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且符合有侵害了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权的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王长海违反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校车超载行驶,致使8名幼儿、2名幼师及驾驶员共11人身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主观方面,王长海对发生11人溺水身亡的重大伤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因此经审查,王长海在校车接送幼儿的过程中,违反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11人溺水身亡的重大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批准逮捕。

  http://news.jcrb.com/Biglaw/CaseFile/Criminal/201408/t20140820_1424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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