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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检察风暴”严防以权赎身花钱减刑
   作者: 2014-08-28 新闻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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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

  六类案件包括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收到控告、举报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规定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新变化,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

  “这六类案件中,除最后两类情形外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检察机关对罪犯服刑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据悉,在调查核实六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将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等等。

  规定还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案例1

  “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

  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被收监

  前不久,一条题为《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网帖在网络持续引发关注。根据网帖反映,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决后,石宝春并没有被送进监狱。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宝春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这则网帖在多个互联网论坛出现,发帖者还贴出了石宝春在各地住宿宾馆的名称。

  7月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经七星区人民法院核查,罪犯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7月7日决定对罪犯石宝春收监。”

  最高检: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随即部署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重点放在了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介绍,这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不仅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还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收监了一批罪犯。

  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案例2

  收受罪犯亲属贿赂后弄虚作假

  江苏通州一名监区长被判刑

  施健是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在职期间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了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他还在两年多里利用担任教导员、监区长等职务便利,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检:今年共查处有关职务犯罪120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2009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比例呈两位数增长。特别是今年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还有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的庭长、派驻检察室人员。发生的这些案件主体,都跟我们司法机关有关系,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袁其国斥责这些犯罪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并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时事辣评

  对违规减刑假释一查到底

  邹伟 陈菲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原本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道精神的法律制度设计,但近年来却成为有关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的工具,也成为一些有钱、有权人规避法律惩罚的“越狱”通道。“前门抓进来,后门放出去”,不仅令作奸犯科者以“合法”之名逍遥法外,而且戕害司法信仰,对公平正义造成严重损毁,更弱化了法律监督之力,为法治链条上的权力寻租另辟了“市场”。

  当前,对这些深藏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中央已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着力清理整顿。从保外到收监,这是司法正义的程序自检,也是制度纠错的理性发力。然而,要在包括执行在内的各个司法环节全面实现正义,就必须建立起全程监管的制度“笼子”和可追溯倒查的责任体系,时时绷紧法治之弦。

  具体而言,防止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是首要环节,在加大处罚力度之外,还要查找原因,排查隐患漏洞,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自查、部门检查与严密长效的防范制度相衔接。其次,对已经查出的违规违法办理“减、假、保”案件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责任人员、决不姑息,在保外就医中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应明晰。再次,对正在实行的监外执行严格管控,决不允许与刑满释放无异。此外,还要依法加大对外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用阳光驱逐腐败,筑牢法治公信之基。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http://cswb.changsha.cn/html/2014-08/27/content_5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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