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文牡、田建强涉嫌抢劫罪一案在望城区法院开庭。
2014年3月6日,三名湘乡籍男子文牡、田建强、文命(在逃)驾车从长沙往湘阴方向行驶寻找偷狗目标,一路沿长湘公路开至望城区。他们在望城区茶亭镇戴公桥村路边发现了一条黑狗,文牡便停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射中了黑狗,狗被射中后跑进一条小路上倒下,文牡开车载着田建强、文命紧追其后,随后田建强下车将狗捡到车上。
狗的惨叫声引起了狗主人焦某夫妇的注意,他们发现有人想偷自家狗,便立刻出门拦车防止他们逃跑。此时,文牡就指使田建强、文命下车殴打焦某夫妇,致使焦某、易某都被打伤。三人摆脱焦某夫妇的拦截,迅速逃离了现场,随后在一家小餐馆将偷来的狗吃了。经鉴定:焦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易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狗价值人民币170元。
庭审中,公诉人欧阳妮按部就班地问道:“当时是谁提议的?”
文牡回答说是田建强打电话通知他的。但田建强却说文牡是他们的老大,平时都一起玩,是文牡提议打条狗改善伙食的。两名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转化型抢劫罪,所以他们相互推诿起来。
在举证质证阶段,欧阳妮出示了被害人焦某的陈述:“那天早上,我听到我家狗叫了几声,就马上走到大门前,当时就看到一辆银色的捷达小车,从副驾驶室座位上下来了一个人将狗拖上车,并准备掉头离开。我当时想不能让他们把狗偷走,于是赶紧站在路中间想拦住他们,突然车辆加大油门冲向我,我只能闪到一边躲避并拿砖头砸向车辆,砖头不偏不倚正好砸碎了汽车的右后窗。车上下来两个人拿了一根铁棍追打我,我受伤后就边跑边叫,这时我老婆易某听到叫喊声马上从家里追赶出来,她也快速堵在车前面,但还是被车上下来的两个人打伤了。”
举证完毕后,被告人文牡对此表示有异议:“我没打他们。我们准备开车走,那女的从楼上下来拦在车前面,这样的情况下,我就叫田建强下去劝阻,将她劝开,我好逃离现场。”
欧阳妮问田建强:“文牡叫你下去做什么,有没有说什么?”
被告人田建强回答:“叫我赶走她,并说下车打咯!”
“怎么赶走的?”
“打走的,拿了一根黑色的减震器打了她的背部。”
结合鉴定意见和被害人陈述,这些证据都证明易某被田建强等人用减震器打伤了后腰,造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文牡的辩护律师就案件的定罪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中,文牡只想偷狗吃,狗的价值经司法鉴定为170元,不符合盗窃罪规定的量刑标准,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本案不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这一招釜底抽薪,如果辩护意见被采纳,那被告人就不负刑事责任。
欧阳妮立即反驳:“虽然文牡等人偷来的狗仅价值170元,但二人在盗窃的过程中携带了凶器、使用了暴力,符合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他们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仅仅是盗窃行为。”
欧阳妮继续说道:“在逃跑过程中,田建强等人拿凶器下车打人,有被害人笔录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实;根据证据能证实文牡盗窃后使用暴力,仅是分工不同,田建强打人没有超出文牡的意志范围。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携带凶器对被害人进行伤害,造成了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的后果,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罪标准。”在有理有据的反驳前,辩护律师心服口服不再发言。
在法庭教育阶段,欧阳妮也进行了深刻的释法说理:“文牡、田建强,你们为了吃一顿狗肉改善伙食换来了几年刑期,实在不值!希望今后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取正当的收益,嘴馋不是祸,但是想不劳而获,终究会惹祸上身!”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当庭作出了判决,文牡、田建强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人简介
欧阳妮,女,1983年7月生,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从事检察工作五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始终坚守在执法办案一线。多次获得“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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