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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检察专用章岂能私刻
   作者:邹嗣娟 许慧 张艳丽 2016-03-22 新闻来源:长沙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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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为图方便省事,竟然私自刻制检察机关专用查询章,并多次冒用进行工程招投标业务。最近,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和万某被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和管制1年。

  【案情回放】

  李某是湖南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该公司常驻地和主要业务地均在永州,而一些招标项目规定需要公司注册地所在检察院开具证明材料。为了图省事、免于长途奔波,方便公司在永州进行招投标业务,2014年下半年,李某授意公司员工万某私刻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并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多次使用该印章加盖在私自打印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文书上,将该文书用于参加招投标业务。

  2015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李某、万某由是案发。

  【检察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许慧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通过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形成的专门电子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是各类项目招投标的必备资格文件,一旦缺少将无法参与招投标。李某、万某私刻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温馨提示】

  其实,作为参加招投标的企业,开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程序并不复杂,该项业务目前已实现全国联网,招投标企业不仅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告知函,也可以到投标项目地的检察机关开具。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触犯法律。

  

  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6-03/22/content_1076853.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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