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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精神病鉴定绝非“免死牌”
   作者:葛磊 张艳丽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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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意图借助“患精神病”来逃避法律惩罚的案例。犯罪嫌疑人文某在试驾时将宝马车开走,后以作案时犯精神病为由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其精神病鉴定系伪造。案件提起公诉后,文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包括其父母、司法鉴定人等在内的6名涉案人员因伪证罪被判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现时社会类似明明没有精神病却装病造假的案例仍屡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要件执行不力。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般强调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医学上的精神障碍,二是法学要件,即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基于“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的认识,而忽视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审查监督职能,大多倾向于盲目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定,这就给缺乏职业良知的鉴定人和有意造假的犯罪嫌疑人留以空间。二是鉴定标准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仍缺乏具体评估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鉴定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持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而一旦有其他利益因素掺入其间,就必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评定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执法人员要主动承担起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主体责任,即便对鉴定内容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依然要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精神病鉴定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牌”。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60515/Articel03005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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