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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一字之别
   作者:张吟丰 彭俊 张艳丽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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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看似一字之别,但对我而言却是天壤之别。”近日,吴某拿着不起诉决定书深有感慨地说。

  2015年12月11日晚,向某在歌厅唱歌时与吴某发生口角,后被吴某用茶杯砸伤头部,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吴某对向某的轻伤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医疗赔偿的问题也久拖未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将案件委托长沙市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在向某配合下,法医再次对向某伤情进行检验,结合受伤时照片、病历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审查中发现向某头部两处伤情中,一处伤情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征,而另一处“Y”字形伤情的愈合痕呈直线状,形态规则,结合致伤工具综合分析认为,该伤与锐性外力作用特征表现一致,认定为钝器伤不正确。同时,送审材料表明致伤工具为玻璃杯,且打斗过程中玻璃砸碎了,碎了的玻璃有锐利的刃缘,属于锐器。因此,认为“Y”字形伤情属锐器伤。

  而按照规定,这个锐器伤的创口累计长度达不到轻伤标准,其伤情就不构成轻伤。技术部门遂向办案部门发出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建议重新或补充鉴定。后鉴定机关重新出具了不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随后,望城区检察院对吴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http://newspaper.jcrb.com/2016/20160526/20160526_002/20160526_002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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