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收监执行案件。罪犯杨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9年,又因患尿毒症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杨某自认为身患严重疾病司法机关无法对其收监执行,不仅不服从监管规定而且继续贩毒两次,最终被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20年。日前,杨某被送往具备相关医疗条件的监狱执行刑罚。此案的办理,对正在服刑的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来说是一种震慑。
保外就医是人性化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罪犯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继续违法犯罪。这与罪犯自恃有病所以肆无忌惮有关,也与司法机关收监此类重症罪犯,存在医疗经费不足、医疗资源匮乏以及客观上存在“担责”风险有关。
如何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人权利益保障,让保外就医政策真正成为“病有所医”的“绿色通道”,而不是躲避刑罚的“越狱秘道”,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及时修订完善与现阶段保外就医执行的环境、方式、要求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如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保外就医罪犯的专门管理规范,对其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管、安全隐患综合评估、治疗完毕后及时收押等具体规定。
同时,应加大对在押罪犯的医疗投入,设立兼具监管和治疗双重功能的专门收治场所,以便对这些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关押,既对他们施予人文关怀,也便于对其进行改造;建立保外就医罪犯的信息公开、公示机制,针对“保外就医就等于刑满释放”的错误观念,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监督工作;建立罪犯的医疗保障制度,争取财政、卫生、保险等相关部门的支持,设立监狱罪犯重大疾病专项资金和救助资金,将罪犯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范畴;完善以法院为主导的罪犯医疗维权纠纷裁决机制,罪犯家属既可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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