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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检察机关抗诉 11名驾驶员讨回加班费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唐蓉 高琴)“我们的案子经过了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是检察机关帮我们讨回了辛苦钱!”近日,经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长沙某混凝土公司的11名混凝土泵车驾驶员终于拿到了被拖欠数年的近十万元加班工资,他们特意向长沙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2年底,史某等人了解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可以得到加班工资,但自入职长沙某混凝土公司以来,由于工作性质及轮作模式等原因,史某等人常遇到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况,但公司从未给付过他们加班费。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史某等人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裁决并未支持他们的诉求。
2013年3月,史某等11人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这11起系列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后,长沙市中级法院最终以史某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他们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为由,驳回了史某等人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史某等人不服法院裁判,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诉。
长沙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受理史某等人的申诉后,经多次询问当事人、逐一核实证据发现,史某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混凝土公司车队驾驶员出勤考勤表、司机签到表的照片等证据,而混凝土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曾陈述法定节假日休息是以通知或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示,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已向员工兑现休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者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长沙市检察院认为,在缺乏管理权限、不掌握公司考勤资料的前提下,史某等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史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从而判令由史某等人(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加重了其举证责任,将举证不利的后果转嫁给了他们,系适用法律错误。
2015年底,长沙市检察院就这11起系列案件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提请抗诉理由,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底,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后对11起案件依法改判,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混凝土公司向史某等11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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