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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落实为担当者担当应做到“三个坚决”
   作者:王勋爵 2017-05-02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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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勋爵

  长沙市委专门印发《关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推进机制落实的责任,通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部壮胆撑腰、保驾护航。

  一、坚决把依法容错免责落实在司法办案中,支持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

  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出台的“依法容错”机制,牢牢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形成办案考虑发展、履职促进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为改革创新的“出头鸟”“领头羊”解除后顾之忧,着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一要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中讲责任、看担当。坚持把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法律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把依规履职、推动发展中难以预见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把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利用国家政策谋求发展中的工作偏差与钻改革空子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区分开来,防止“平安无事得实惠、多干工作多吃亏”的现象,切实保护好大多数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二要在把握案件立案标准中讲责任、看担当。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渎职犯罪案件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司法办案中,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对职务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计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宜认定为渎职犯罪,应不予立案。对于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要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等方面全面客观分析,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准确把握不宜认定为渎职犯罪的情形,坚决杜绝盲目立案、随意入罪,释放只要出于公心,符合改革方向,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程序合规,民主决策,个人干净,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追究责任或减轻责任的强烈信号,为敢于担当者消除顾虑。三要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讲责任、看担当。坚持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与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相统一,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综合考虑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渎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渎职行为发生的背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既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促进干部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又依法保护干部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履职积极性。对于轻微渎职犯罪中的初犯、偶犯,或者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自首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因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宽容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坚决把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促进干部积极依法履职。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持续加大,“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怠政心理和为官不为的怠政现象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为此,检察机关在依法容错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犯罪,以促进干部积极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一要在打击庸政懒政怠政渎职犯罪上促干部要担当。坚决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改革部署推进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或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环境监管失职、放纵走私、商检失职、动植物检疫失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渎职犯罪。二要在打击妨碍经济发展渎职犯罪上促干部要担当。坚决依法查处从狭隘的部门或者个人利益出发,对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投资项目等落实不力或者变通执行,导致国家政策落实、项目审批、资金保障等严重受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以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名,脱离实际盲目决策、违法决策以及违反中央规定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重浪费经济建设资源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制推销产品、干预物资采购、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扶贫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渎职犯罪。三要在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上促干部要担当。坚决依法查处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科技帮扶和组织人事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热点背后的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损毁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坚决依法查处发生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侵犯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

  三、坚决把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贯穿始终,增强检察机关为担当者担当的实效。

  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增强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鼓励履职担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在树牢平等谦抑审慎理念上为干部担当发力。坚持依法查办案件与规范司法行为并重、惩治犯罪与保护改革创新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尽量减少、避免和消除执法办案活动对改革创新、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涉及改革创新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要做到犯罪事实未查清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经法定程序查明的案件信息,一律不公开发布。同时,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办理改革创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好的经验,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相结合,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视同为犯罪。二要在推进规范化办案模式上为干部担当发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立案前,认真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准确评估、客观分析、实事求是,准确掌握不同岗位的法定职能职责,全面收集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认真甄别具体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经济影响评估,在线索评估、初查、立案、侦查等刑事诉讼环节以及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使用过程中,对办案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查办改革创新领域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意见要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三要在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上为干部担当发力。坚持要案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的案件线索,处理前要及时请示、报告。对于法律政策界线不明确,罪与非罪、罪与错认识不统一,存在较大争议的,要注意听取有关部门意见。要积极推动案中同步预防,通过剖析案件,查明发案原因和症结,掌握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对策,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促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形成清清爽爽、干事创业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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