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7-03 浏览次数: 120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2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对罪犯程海波、刘迪减刑案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国祥,监所检察处处长易忠民等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记者旁听了开庭。这是省检察院首次派员出席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是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重要举措。
程海波,男,判刑前曾任湖南省农业厅厅长。因犯受贿罪,2011年11月25日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刘迪,女,判刑前曾任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1年9月1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湖南女子监狱服刑。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执行机关长沙监狱、湖南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程海波、刘迪的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6月9日将案件报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向法庭提交并宣读了罪犯程海波、刘迪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鉴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罪犯程海波、刘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予以审核同意。
出庭检察人员就两名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有故意犯罪、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发问,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充分发表出庭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不持异议,同意两罪犯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对两起案件宣布减刑裁定,罪犯程海波、刘迪均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http://www.hn.jcy.gov.cn/xwfb/jcyw/2014/content_44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