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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举行第五期“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
   作者: 2014-07-24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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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时间:2014-3-5 15:00:00

  时 间:201435日下午1500

  地 点:最高人民检察院

  嘉 宾: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监所厅厅长袁其国、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主要内容:围绕着“加强监督公正司法”这一主题,结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和配套制度,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正义网等1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与网民在线交流。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访谈室,本次访谈即将开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李辉主持。

  李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看得见的正义”网络访谈第五场现在开始,我是访谈主持人,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李辉。今天的访谈嘉宾分别是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监所厅厅长袁其国、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李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四位嘉宾将围绕着“加强监督公正司法”这一主题,结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和配套制度,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与大家做在线交流,首先请各位嘉宾和大家打个招呼。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高检院侦查监督厅的厅长万春。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李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下面访谈活动就正式开始了。请各个媒体依次提问。

  央视网记者:检察机关一直是要提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那么去年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强化证据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方面,采取了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方面的工作进行?谢谢。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有三项基本职能:审查逮捕、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第一道制约的环节,就是说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适用逮捕措施的时候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作出的决定是法律监督的第一个决定,审查逮捕这一关如果把不住就有可能对后面的环节有影响,所以说审查逮捕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审查逮捕要特别强调对证据的审查把关。逮捕的第一个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条件如果把不住,就会发生错误逮捕。对证据的把关主要有几项措施:一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取证,如果是取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二是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报捕案件要着重对它的证据情况进行审查,不仅仅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查取证合法性。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因为冤假错案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些违法行为获取的一些非法证据来导致,所以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的六种重点人群必须逐人讯问。很多地方也推广了经验,就是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核实案件事实并且了解是否有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四是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反映的侦查活动中违法的情况,要高度重视。通过审查案卷和听取律师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违法取证嫌疑时,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取证的行为是违法的那就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能把这个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制网记者:可以说与冤假错案同样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还有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请简要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它的清理情况主要是怎样的?谢谢。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您的问题提得很好,与冤假错案相联系的就是长期羁押在看守所而没有审判或者没有判决的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当中是一个存在的突出问题。久押不决,长期得不到审判,应该说是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严重的损害司法公正,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几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们政法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和办案期限的规定,强化了对办案期间羁押期限的监督。应该说是在清理久押不决这些老大难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明显的进展。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今年,我们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指导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办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工作。二是要完善久押不决案件的纠防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制度。建立健全久押不决案件的报告和督办的责任制,切实杜绝“边清边积”现象的发生。大体上就是这些情况,谢谢。

  中国长安网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群众普遍反映检察院在抗诉方面表现的比较消极,主动对问题判决提出抗诉的情况并不多,能谈谈这是什么原因么?在民事诉讼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那么检察院在宣传职能方面有什么好的举措?谢谢。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谢谢。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其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监督方式。刚才谈到说,检察机关在抗诉方面表现比较消极。我认为“消极”这个提法不是很准确。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在这方面检察机关确实有不主动进行监督的性质,其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一,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监督,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这种纠纷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其基本内涵是由当事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那么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上,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监督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宜主动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审查。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应当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作为基础。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三,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提出抗诉。这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一个例外。根据高检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案件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案件,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等着当事人提出申请。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总体原则是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以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为补充。因此,这就可能给一些不了解情况的人造成检察机关不主动监督的印象。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比刑事检察工作而言,因为起步相对较晚,所以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程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律师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条件和程序也不是很了解。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在2012年、2013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加大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来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比如,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印制宣传手册、开通检察微博、检察人员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设立便民申诉站等等。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家喻户晓。争取像当事人有纠纷就想起去法院起诉一样,使当事人发现有需要检察监督的事项就能够想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谢谢。

  中国经济网记者: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正式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贯彻民诉法采取了哪些举措?成效如何?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其中一项主要的内容就是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程序。应该说,对于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也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职责更加繁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把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力争使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2013年,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以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一是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高检院在2013年初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解决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新法和旧法衔接过渡的主要问题。同时,为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设立了统一的对外窗口,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二是为了贯彻执行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专门制定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监督规则》对于检察机关贯彻好民事诉讼法、规范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三是注重对各级院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行督促检查,强化对下指导,推动贯彻落实工作稳步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五是加强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宣传,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深刻了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畅通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渠道,确保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抓住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有利契机,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注重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131月到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532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016件,针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共提出检察建议32190件,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4085件。应该说,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谢谢。

  新华网记者:刚才有记者已经问过严防冤假错案的问题,我想进一步追问一下聂厅长,从检察机关来说,您认为严防冤假错案的关键在哪些方面?能否就2013年某些典型案例来跟我们介绍一下?谢谢。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冤假错案去年成为全国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我们也组织力量对近些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做了一次全面的系统分析。就我们对冤错案件分析的情况看,这些案件全部都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出了问题,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就我们发现的案件,排除办案人员主观上故意制造冤错案件的情况,是属于对事实、证据的认定采信上出现了问题。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具体的原因,当然除了执法办案的观念理念的问题之外,还有两个最直接的原因导致案件在证据上出现了差错,一个是证据不真实不客观,审查期间没能发现,第二个是证据的规格和证明的标准把关不严。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准确打击犯罪,这些年来我们也不断地改进工作,采取了很多办法来确保案件质量。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首先,我们一直都强调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不断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其次,在具体的措施方面,着力推进确保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建设,以工作机制的完善保证案件质量不出差错。这些年来我们着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包括: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通过指派业务骨干在重大案件发案后的第一时间介入犯罪现场、介入现场勘查、介入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参加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研判和讨论,引导侦查工作合法进行。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建立起对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机制,改变传统的认识证据方式。这可以说是我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证据审查方面一次重大的认识上的变化和调整。从传统的过于倚重口供等言词证据的审查思路和认识证据方式,调整到更多地倚重客观性证据这样一种审查认识证据的方式,就使案件事实认定更多地建立在客观性证据支持的基础上,以保证我们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真实性。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建立起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机制。由于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都是法律专业的人士,法律专业方面是我们的长项,而刑事技术方面是相对比较弱的。但是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刑事技术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建立起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机制的一个重要的证据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对于刑事技术证据的审查能力,一方面在工作中建立起依靠检察技术部门以及社会上的刑事技术专业人士的审查方式;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刑事技术的系列培训,帮助全国公诉人员提高对于刑事技术的认识能力和审查判断能力。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建立起案件质量的评析通报机制。到目前为止,各级检察机关都会定期对前一个阶段审查处理的案件回过头再做一次全面的审查评析,对于案件质量、案件证据上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剖析,属于审查起诉部门自己的问题,要研究切实有效的改进工作的方法;对于评析当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中的差错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帮助他们一起来改进工作。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建立起案件办案效果的评估和矛盾化解的机制。以上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我们一直以来采取的一些工作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办法。从去年以来,我们还针对冤错案件评析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改进证据审查方式,改变传统的单纯审查卷宗、审查书面证据的审查方式,通过复勘、复验犯罪现场、提讯被告人、询问关键证人,增加我们发现案件不实的可能性,确保我们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证据的基础上。谢谢。

  正义网记者:近年来,中央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工作,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水平,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有哪些举措,取得哪些成效?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检察机关积极参加社会治理各方面的工作,作为我所负责的部门也代表了检察机关参加了许多专项工作,都是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比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治食品药品安全、打击制假售假、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等等。我们立足检察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治理措施,并在我们的检察环节上对于整治中查处的比较重大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地依法批捕起诉,通过行使检察职能来促进这些专项治理工作。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另外,在检察机关各个环节的工作中,我们都要求立足于自己的职能,结合办案,发现社会治理的一些漏洞。比如侦查监督部门,我们要求在办理案件中要分析犯罪发案的原因,如果发现发案是因为管理制度上的一些漏洞造成的,就要及时地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建章立制和改进管理工作的建议。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去年还专门组织了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建议书的评选,用一些比较好的典型来推动侦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积极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通过这些活动,我们检察机关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中国网记者:“李某某案”、“海南校长开房案”、“贵州虐童案”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近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必不可少,公诉厅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方面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这次刑诉法修改专门对未成年人问题设置了一个专门的特别程序。从去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们厅里着力强化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殊的制度机制建设和专门的机构建设。高检院为了配合新刑诉法实施,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这项工作整体调整到公诉系统来主持。从去年以来,我们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一是指导督办了若干涉及未成年人的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二是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细化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多项“特殊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未检工作的特殊制度体系。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在社会上的反响还是比较大的,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根据。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四是自去年以来,我们自上而下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的建设。还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联系点制度”,制订《未检联系点工作办法(试行)》,建立了92个未检工作联系点,进一步强化对未检工作的宏观指导。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五是积极参与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创新事例”系列活动。六是正在研究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考评机制,以便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科学、全面、准确的评价。

  人民网记者:去年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犯罪方面有何措施和成效?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去年一年中,关于打击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们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坚决依法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颠覆、破坏活动。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二是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我们坚持“严打”方针,始终列为打击的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打黑除恶、扫黄打黑、打击“两抢一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打击行动,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以及性侵幼女、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经过持续从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震慑。从去年整个办理案件的情况看,刑事案件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这也体现了我们这些年对犯罪的打击成效。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同时,我们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发挥职能,依法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这一类的涉众型的犯罪,还有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经济犯罪活动。从去年办案情况看,这几类犯罪上升幅度比较大,与这类犯罪近年来多发有关,也与我们针对这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集中开展专项打击有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高检院近期刚开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专门针对各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开展专项立案监督的情况,今年我们还将更加聚焦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类犯罪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切实防止相关犯罪被以罚代刑而未能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影响打击力度。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打击犯罪方面我们始终强调要宽严相济,一方面要突出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坚持“严打”的方针不动摇,依照法律从严从快办理。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的比较轻微的犯罪,特别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犯罪,要尽可能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所以我们在严把批捕的证据关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把关,对于虽然涉嫌犯罪但是罪行比较轻微、不羁押能够防止妨害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尽可能的减少适用逮捕措施,这也是去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通过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使严重犯罪受到有力有效的打击,同时尽可能的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做了尽可能的体现。谢谢。

  光明网记者:在刑罚过程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问题一直是人民比较关注的话题,请简单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对于这个问题加强监督都有哪些情况?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近几年来,人民群众(包括网民)对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非常关注,在社会上大家都知道的发生了几起严重的违法减刑和保外就医案件。比如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还有广东的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社会反响还是很强烈的。针对这种情况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从法律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做了一些新的规定,还有去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最近中央政法委又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最近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发出之后,前不久高检院党组专门开会研究贯彻了意见和建议。应该说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是我们监所部门一项长期的任务,每年都有这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意见》,今年我们在这个方面将采取一些新的举措: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第一项举措,开展一场专项检察活动。我们准备从3月份开始一直搞到年底,由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同志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孙谦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是成员,办公室设在监所检察厅。这次专项活动的重点就是三种人:职务犯罪的罪犯,这些人在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人。还有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再有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这三类犯罪要么是有权的人,曾经有权的人,社会影响大,人缘广,要么就是有钱的人,这是社会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三种人,所以我们简称为“有钱人、有权人”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第二项举措,更加严密的制定检察机关对“减假保”案件的监督程序。这项工作已经开始着手,要根据中央司改的要求以及同步监督的要求,我们要组织人员对相关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我们加强这块工作的需要。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第三项措施,积极配合和推动有关部门对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在1990年曾经制发过一个文件,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对其进行修改,制定新的规定,争取早日会签下发。还有为了防止这些“有钱人、有权人”容易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我们建立了备案制度,过去是没有的。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借这个机会我想说一下,检察机关在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我刚才说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是保外就医,我们都简称为一个法律术语“刑罚变更执行”,变更原来判决的刑期或者执行方式,对这一方面的监督,检察机关,特别是监所检察部门,2013年有一个非常大的决心,就是要加大办案力度,就是查办发生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当中的职务犯罪。包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还有受贿、行贿一系列相关的犯罪。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例如2013年我们就查办了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就这一个人,我们现在目前已经牵出来了24个人(已经立案的)。我在网上看了,网民们对这样的事件,一是感到非常惊讶,另外也是感觉到这个处理很有力度。本来他应该坐牢10年,结果利用不法手段获得两次减刑,坐牢五六年就出来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今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发动社会和服刑人员举报,通过我刚才所说的专项检察摸排一批案件线索,同时强化省级院的统一管理和办案主导作用,集中力量查办案子,要以实际行动和办案效果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谢谢。

  新华网记者:监所检察部门,2013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成果有哪些?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责,它的含义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这个人羁押到了看守所,那么检察机关对于被逮捕后羁押到看守所的这个人,羁押了一段时间以后,是不是还需要继续羁押?进行评估或者说进行审查。如果说认为不需要进行羁押的,那么就可以提出建议,比如说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比如说由逮捕变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放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这是我们中国司法制度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一件事情,主要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有利于建立中国的和谐社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2013年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所开展的工作,应该说是非常积极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其实这个工作,检察机关现在是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以及我们监所部门,三家部门都可以做的。我们监所由于有一支派驻在看守所的检察官队伍,整天和这些羁押人员在一起打交道,所以对他们的情况比较了解。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监所厅去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说专门下发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推广了一些做得好的经验,比如说广西自治区的百色市,去年办理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19人,社会影响非常好。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这里我想特别和诸位介绍的是,我们现在正在试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后,因为这些人虽然说是变更了强制措施了,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他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用民间的话来讲就是“带罪之身”了或者说有嫌疑,这些人放出去之后我们担心什么呢?担心他跑了。我们在法庭审判的时候,他如果不在当地怎么办?这样的话放出去以后就不能正常的诉讼了,这样的话山东东营采取了给他“戴一种摘不掉的电子手表”,同时配置一个电子监控平台,由公安民警对这些取保候审的人进行监管,他不能离开这个地方,如果一离开就马上反映出来了,这样确保“放得出去还管得住”。我觉得这是一个方向。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今年我们还会继续推广这些先进经验,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机制。

  央视网记者:去年中国经济总体是稳定平稳,稳中有进,整个社会状态比较稳定和谐。检察机关在其中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想了解一下,保证经济活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做了哪些努力和具体工作,谢谢?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通过刑事司法、刑事追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我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去年以来,回顾我们的工作可以用三个方面来概括: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一,坚持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高检院明确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工作原则,我们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因为在市场经济活动当中,不论是国有、集体、民营还是各种复杂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保证他们在市场当中的平等地位,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条件,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坚决贯彻这一原则。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二,着力打击危害民生的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在工作中我们反复强调,提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指控经济犯罪、打击经济犯罪中,把打击危害民生的犯罪作为一个重点来强调,要突出强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和生活品质的基本保障。因为这一类犯罪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在我们这片国土上生活的每一个公民的生活质量。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在这个方面,去年我们积极参加了各类专项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打四黑除四害”的专项行动。先后挂牌督办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假劣药械、假劣农资的案件。这批案件的查办、督办以及这几个专项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三,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去年组织全国开展了七个专题的调查研究,围绕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犯罪,一共对七个专题进行了调研,研究了影响我们工作开展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专门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意见和办法。谢谢。

  人民网记者:20131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这是自1996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以后公诉部门是如何应对工作变化以及取得了什么样的收获?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到公诉工作的重大的制度性的调整有15个,属于对我们公诉工作影响比较大的一次修改。为了保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一是提前准备,未雨绸缪。在刑诉法实施之前,从2012年就开始对涉及公诉工作的15个重大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且组织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相关的涉及刑诉法修订的相关的制度程序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经过对试点的总结,及时地介绍、推广、推行他们的试点当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引起其他地方的警觉和注意。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同时,对涉及刑诉法修改,新的制度,我们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包括简易程序的问题、涉及到证人出庭工作的问题、涉及到二审工作,新刑诉法修改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存在异议提出上诉的案件要开庭审理,比较大范围扩大了二审开庭范围,这些需要我们充分做好办案力量的准备,我们都做了调研和准备工作。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二是施行以后的深入调研和指导。到去年的56月份,刑诉法施行几个月之后我们组织了若干调研组奔赴全国若干省市、自治区,市县区检察机关对刑诉法实施半年时间以来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进行分析,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总结了一些经验。调研结束以后我们对调研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也向院领导做了报告,对其中一些落实新刑诉法当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对于发现的偏差也提出了纠正意见,并且把这些意见以报告的形式转发给了全国检察机关,使各地准确、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三是经过一年的实施,我们目前的工作就是对于实施一年当中发现的问题做重点的分析、研究和解决。由于去年我们的调研是在56月份,刑诉法刚刚实施,问题暴露的还不是很充分,有些问题当时不明显或者不多见。那么经过一年的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在实施当中,可以说该出现的问题都出现了,该发现的问题都应该发现了,包括对法律原则精神的理解及把握、涉及到刑诉法修订以后相关的一些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配套建设问题,这些是我们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解决的。谢谢。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过去的2013年里,侦查监督部门在贯彻和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刚才聂厅长讲了公诉部门的一些措施,我们也有很多措施是差不多的。就侦监部门来讲,这次刑诉法修改对我们影响是比较直接的,除了保障人权理念的强化外,一个是审查逮捕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细化了社会危险性条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二个是审查逮捕程序上朝诉讼化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这使得我们审查逮捕工作的难度,包括任务量都加重了。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三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新增加了四项职能:明确了要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对采取的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对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这些规定,对我们侦监系统来说,有一些是在前些年的司法改革中已经在探索的,或者说有了相关工作机制,比如审查逮捕时讯问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等,力求做到兼听则明;有一些则是新增加的职能。我们为了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早在2012年法律修改以后就进行了全员培训,高检院、省市级院都办了相关的培训班,高检院还进行了网络培训,全国侦监干警自觉地深入学习新刑诉法的规定,为应当法律实施做好了准备。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此外,高检院还专门召开了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座谈会,并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围绕着刑诉法的修改以及司法改革推进以后侦查监督工作要增强的七个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同时我们在工作机制上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来保证法律规定的落实。比如说,关于侦监部门发现违法以后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出台了侦监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在审查逮捕中,为保证严格执法和加强对严重犯罪的打击,我们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针对一方面法律要求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我们就侦监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后,什么样的情形要发书面纠正;什么样的情形予以口头纠正,以及建议更换办案人等,专门下发了通知,进行了规范。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为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工作量增加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对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进行了繁简分流。因为侦监系统只有一万八千人,每年受理案件量非常大,现在不仅工作量增加,工作要求也更高了,需要对相关工作文书进行繁简分流。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们调研征集各地落实新刑诉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及时研究下发了侦监部门实施新刑诉法的若干问答来指导工作,同时我们去年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监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和防范冤假错案底线的措施。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来提高侦监干警对法律新规定的理解,促进新任务的落实。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目前,对新增加的几项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已经普遍开始履行,如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阶段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普遍予以开展,去年提出的许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侦查机关采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下一步还要按照深化检察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在听取律师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诉讼参与人的基础上,我们正在倡导各地试点,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试行公开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律师和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听审机制,这个机制也是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总之,去年一年,应该说侦监系统在落实新刑诉法上特别是新旧刑诉法实施的衔接上还是比较顺利的。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法制网记者:感谢主持人,我是法制网记者。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刚刚袁厅也介绍了张海案当中牵扯到的一些职务犯罪问题,能否请袁厅长具体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中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情况呢?谢谢您!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谢谢你的提问。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是我们监所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重点工作。我们这几年始终把查办这方面的职务犯罪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我这里给大家透露一个基本的数据,2008年到2012年,仅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就是23412752人。我们在新的一年里以及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不辜负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待。谢谢。

  李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和参与“看得见的正义”访谈活动,谢谢!

  http://live.jcrb.com/html/2014/9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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