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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案件报道应有“后顾之忧”
   作者:宋肇新 2014-12-09 新闻来源: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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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在众多的新闻报道中,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越来越多,对刑事案件进行深度分析的电视栏目更是深受大众的关注,这不仅可以让大众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安全以及对相关刑事犯罪的防范,更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制类节目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稳定。但是,法制类节目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负面的作用。如专业术语的不规范性、模仿真实案例中的作案手法而走向犯罪深渊、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等等。因此,媒体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前,应当对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所把握,同时应当考虑案件报道后的法律疏导。

  一、注重对案中受害者的保护

  有些法制类节目过分强调所谓的“真实”,便将受害者的个人资料、影像及受害经历真实、完整还原,这样做不仅会使受害者在遭受身体和名誉的损害后,隐私权也遭到了严重的侵犯。这种再度伤害无异于往受害者尚未愈合的创口上撒盐,会让他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支离破碎,使他们长久地生活在对痛苦往事回忆的恐惧中。2011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擅自闯入杨武(化名)家实施打砸行为,并将杨武妻子强奸。2011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有关这一事件的报道,报道中对杨武妻子的精神状态进行描述:“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一张照片更是在网上广为流传:其妻侧卧在堆满了衣物和床单的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而几只指甲涂得鲜红的手握着采访话筒,将它们凑到她头边。央视记者柴静发表博文评价了报道这件事的媒体:“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然而,多家媒体将杨武夫妇的现住地、老家地址,甚至杨武的照片这些本应做技术处理的隐私细节、本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全部刊登了出来,这无异于将受害者以及她的亲人们拉到了全国人民面前进行第二次羞辱。因此,媒体在充分展现敬业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将受害人的影像进行模糊处理,私密的信息应当不报道或者化名,给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同时更应该加强对该类节目的监督、审查力度,在“以案说法”的同时,避免对案中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二、创新法制类节目形式、内容

  现今法制类节目要在内容上下功夫,丰富节目内容,创新节目形式,给观众更加新鲜的感觉,所以,法制类节目的改进必须从内容来入手。目前很多法制节目在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方面浓墨重彩,强调法律在惩罚上具有强制性的一面,而对法律在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上的功能宣传不够,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忽略了法律的规范性、教育性和引导性,无形中造成了观众对法律的片面认识。因此,在节目制作时应更加注重节目的人文关怀,扩大法制类节目内容及角度,重视采访对象的各种权利,关注人物的内心世界和人物的命运,比如犯罪嫌疑人成长的家庭环境、犯罪的心路历程和人生的各种遭遇,多角度探究案件深层次伦理。

  凤凰卫视《文涛拍案》节目以其独特的形式、独到的视角吸引了观众的目光、赢得了观众的好评。在《文涛拍案》中,我们看到的罪犯很少是人性单一的,也很少只从罪犯或被害者单方面来对案件进行分析,而是抓住人性善与恶的矛盾较量,注重从人物命运探究犯罪动因,引人深思。事实上,从矛盾双方分别入手进行分析,不仅加大了信息量,而且要比从头到尾单方面地抨击要更具说服力。

  和目前许多法制类节目结合法律专业知识,一边普法一边宣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教化相比,《文涛拍案》则立足利用人性的解析来试图感化人们。一方面,关注情感、关注心灵、关注人内心世界那块最柔软的地方,从而引起观众共鸣,起到良好得传播效果。另一方面,立足人性有助于加强节目深度。对案例的报道不只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挖掘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社会背景及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心理动因等多角度、多侧面和更深层次的东西。法制类节目需要层层深入的剖析,要把这些事件和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历史、现实联系起来,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

  三、增强法制类节目的专业性

  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大量的专业用语。法律活动作为特定的专业范畴,同样有着特定的专业术语和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专业术语是专门用来表示法律领域特有的事物、现象的,是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归纳和概括,是法律语言的主要标志,法律术语的表述有其特有的严谨性。对于案件的报道离不开大量法律术语的运用,这有利于达到表述上的准确。但是,因为节目制作团队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缺乏,致使在法律节目报道中频频出现法律错误。比如有些法制节目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公诉人”这几个概念相混淆、把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称为犯罪分子、案犯、不法分子,这严重影响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因此,在法制新闻报道和法制类节目中恰当地使用法律术语,才能确保向公众准确的传达法制信息和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

  四、避免法制类节目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追求案件的真实性,经常会有一些法制类电视节目对于某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描述得过于详尽,以所谓的“纪实”的表现方式将破案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播出,过细地暴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过多地披露公安司法机关的破案手段,这对于守法公民而言,是了解治安动态、提高防范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很好途径,但对于想铤而走险或有犯罪前科的人而言,则很有可能成为他们掌握犯罪手段、与警方的侦查相抗衡的教科书。法制类节目需要普及的是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的方法、警示教育的功能,而不应是无形中传授犯罪手段和方法。《看了法制节目竟然模仿作案调换储蓄卡盗现款》、《男子模仿电视节目作案 抢劫强奸单身女房东》、《效仿电视节目作案 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这些充满黑色幽默的标题似乎提醒着媒体人,法制类电视节目应当避免这类负面影响的产生。首先,在制作法制类节目的过程中,应当对细节进行审查,把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片段、介绍等进行修改或者直接删除,滤掉不适合公开的被容,多使用“情景再现”、“现场模拟”等演绎式的模式来对案件进行报道。其次,在节目结束时,对节目中涉及的刑法罪名进行全面的法律释义,让观众从中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态度。

  少用触目惊心的案件过程和血腥暴力的影像画面来追求感官刺激和吸引观众,多从案件背后的情、理、法冲突的角度来揭示法律惩恶扬善的力量,让观众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媒体在制作法制类节目时应当考虑节目播出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打造社会效应、收视效应和法律宣传效应相结合的法制类电视节目。总之,媒体对案件报道应有“后顾之忧”,以免变成了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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