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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突破之客观证据
   作者:杨长征 胡明 王子航 2017-03-20 新闻来源: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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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为审讯突破没有客观证据用于审讯突破而犯愁,导致在部分审讯过程中过度依赖于长期疲劳审讯等不恰当的审讯模式,随着审讯对象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执法规范化越来越高,执法办案的风险越来越大,以往的一些审讯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审讯突破的需要。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审讯实践,发现审讯突破最有利的利器就是存在于我们身边但常常被我们忽略的一些客观证据。现笔者结合审讯实践作一初浅探讨。

  一、审讯突破之剑指证实犯罪的客观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日记本。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每天记日记的习惯,自觉不自觉的就会在日记本中留下相关涉案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应该第一时间从其身边或者办公、家庭等场所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日记本,侦查人员应该从看视平常的一些记录中寻找到涉案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来取得审讯突破。如我们在办理某粮食批发中心主任李某受贿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其随身携带的日记本里,有不规律的记录着陈1,王2、刘5等记录,该记录与其工作记录无任何关联,我们经分析,其应该是记录收取好处费的具体人的姓氏和具体金额,我们利用该客观证据对李进行审讯,很快地取得了审讯突破,李先后交待了其分别收受以上人员好处费共3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

  2、犯罪嫌疑人电子数据信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及民众电子数据信息量的增加,犯罪手段的日益信息化,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会在使用电子产品过程中留下一些数据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是涉及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这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U盘等电子媒介内的话单、微信、QQ聊天、邮箱等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恢复分析来审讯突破案件。如我们在办理某教育考试院受贿系列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相关犯罪嫌疑人QQ聊天、邮箱内已删除的考试信息、请托事项、索贿等电子数据信息的恢复,并利用该电子数据信息,一举审讯突破了王某某等四人受贿案。 

  3、犯罪嫌疑人财产转账支付记录。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票、现金等财产往往是我们初查的重点,以往我们只是就财产查财产,觉得初查过程中我们的财产查询的结果不理想。实际上我们只要对财产的来源深入细致地进一步查证,就可以发现其中很多涉及犯罪的直接客观证据。如有一些财产虽然体现为现金支付,但支付人却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属,甚至有一些财产是通过行贿对象银行转账支付的。而支付财产的这些人如果经初查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就可以作为我们审讯突破的最有利的客观证据。如我们在查办原某肝胆肠外科研究中心主任张某某受贿一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名下的车辆系南京某公司转账购买的,我们调取了该车辆购车的相关书证资料,证实了相关行贿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虽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极力狡辩,但在此客观证据面前,亦不得不承认相关受贿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直接持有他人名义的银行卡。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持有的银行卡与我们初查查明其家中持有的银行卡信息不对称。要么是漏查?要么是新的情况?我们经持该银行卡到银行确认,发现有的卡并非本人的银行卡,当我们将这些卡的证据摆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他们不得不低头认罪。如我们在办理某医院药剂科科长李某某期间,前期审讯处于了一种僵局状态,审讯人员通过仔细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分析,发现其持有一张非本人的银行卡,侦查人员利用该卡一举突破了犯罪嫌疑人在某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某行贿商50万元的犯罪事实。

  5、犯罪嫌疑人常住酒店的消费记录。十八大以后,对“三公经费”管理的加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再用单位公款去消费的现象明显减少了,但仍有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常常出入高档酒店等会所,消费金额惊人,这些消费往往与其职务犯罪有直接关系,有的消费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审讯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我们初查过程中获取的这些信息结合查证消费情况一举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我们在查办某疾控中心主任陈某某过程中,发现其长期在长沙某五星级酒店消费,其消费金额的来源于某供货商的现金购卡支付。我们掌握这一信息后,直接告知陈某某其让他人支付现金消费买单的行为亦构成犯罪,一举审讯突破其通过让供货商购卡消费和直接收受某供货商贿赂10余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6、犯罪嫌疑人车辆油卡消费记录。随车公车的改革,一些领导的公车隐性福利没有了,随之而出的就是车辆购置、维修、用油都由领导人员自己出钱垫付。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人常常开的是豪车,却自己不需要出一分钱的费用。通过我们的初查,可以发现,很多情况都是下属单位或者由请托人支付的。如我们在查办原某县副县长陈某某期间,发现他利用公车改革的机会,以亲戚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供自己使用的车辆,将购车款在其下属某指挥部报销,油费和维修费也是由某老板长期提供,我们掌握这一信息后,及时将这一信息对其进行输送,顺利审讯突破其贪污公款10余万元,并收受该老板好处费20余万元的事实。

  二、审讯突破之剑指证实犯罪资金来源去向的客观证据

  1、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财产凭证。犯罪嫌疑人在对其收受贿赂的财产处置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的留下一些财产来源去向的一些财务凭证,这些财务凭证,有时可能是放在其车厢内、有时可能放在办公室、家中的抽屉内、有的可能就放在随身携带的包内。我们只要对这些财产凭证进行及时依法提取和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其中涉案证据。如我们在查办某财务人员贪污一案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有几张现金存款凭条,经我们仔细分析,发现存条体现金额存入了单位几个负责人账户内,当我们将将凭条放在其面前时,其不得不承认了伙同单位负责人贪污公款的事实。

  2、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钥匙。每个人都会在身上或者是包内携带几把钥匙,这些钥匙包括房门钥匙,也包括车钥匙。并且一般只有常用才可能随身携带。我们利用该思维,特别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钥匙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我们没有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信息,从而突破案件。如我们在查办某街道拆迁工作人员吴某某过程中,吴某某抗审能力强,初查亦未发现有异常的财产信息,案件审讯异常艰难,几度试图放弃。最后还是从他对我们暂扣的其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比较敏感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发现了其未婚妻子有一套准备结婚的房子是其用涉案款购买的,并且将房产证连同其他名义存的存折放在了其一个朋友的车子后尾箱子里。案子到此为此获得了重大突破,一举查证吴某涉嫌受贿300余万元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财产异常现象。初查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涉案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远远大于其合法收入,特别是其银行现金存入等信息,发现有异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往往是犯罪所得的去向。我们对此信息进行仔细分析,利用此信息进行有针对性讯问,会取得审讯突破的效果。如我们在办理原某国土局局长魏某某过程中,在初查过程中,发现其银行账户经常有大额的现金流水,经秘密调查,除正常收入以外,未发现其家庭有其他收入,且与行贿对象交待的行贿时间相符,在客观证据面前,很快取得了审讯突破。

  4、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日记账。司法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审讯突破过程中,第一时间借助或获取该单位正规账之外的财务日记流水账是审讯突破之关键。我们在查办某公司郝某某单位行贿案件过程中,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了第一时间调查,并第一时间获取了该公司的内部日记账资料,从中看出公司郝某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领取大量现金用于行贿的事实,通过审讯突破,一举突破了其涉嫌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5、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财务人员的银行账。我们在查办涉案单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私分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时候都是单位负责人与单位财务人员伙同作案,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为了区别自己的合法财产和涉案财产,一般都会在银行单独开设专门账户。该账户一般现金存取金额大,取款的同一时段交易流水多等特征。只要认真对其信息进行查询,并且比对同期单位其他涉嫌人员账户的信息,就可以发现相关涉案的事实。如我们在查办某单位财务会计范某过程中,我们在初查过程中发现其有一个账户,资金存取较异常,我们又对另外涉嫌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财产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发现了共同贪污的涉案事实,犯罪嫌疑人范某虽然百般狡辩,但最后还是在客观证据面前低头认罪。

  三、审讯突破之剑指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动机之客观证据

  1、同案、关联犯陈述中存在的一些客观证据。司法实践中,我们获取了同案犯供述(或者是污点证人的证言,行贿方的口供等),由于同案犯的供述是主观证据,有些犯罪嫌疑人面对此种情况仍拒不交待,导致一些案件存在审讯不到位的地方。我们通过审讯实践,发现一些看似主观方面的证据往来隐藏着一些的客观性证据,如行受贿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送钱的袋子特征、送钱时说的一句话等等,从已知同案犯的供述中寻找到这些有别于其它的一些特殊性、唯一性、标志性的客观性证据,并充分利用好这些客观证据,往往会获得审讯突破易想来到的效果。如我们在查办喻某向某单位负责人陈某某行贿案件过程中,我们就利用了陈某某供述中喻某给其送钱的袋子是标注有某银行字样的蓝色的袋子一举突破了行贿人的口供。

  2、其它涉案事实的一些客观证据。我们在查办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本身没有寻找到审讯突破的一些客观性证据,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涉嫌其它刑事犯罪。我们常常利用这些刑事犯罪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客观性证据来取得本案的涉案犯罪事实的审讯突破。如我们在查办行贿案件过程中,常常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单位财务不规范,可能涉嫌虚假抽逃出资罪、偷税漏税罪等罪中寻找到客观证据来引导其作出单位行贿方面的有罪供述。在查办受贿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洗钱罪、通奸罪等,引导其作出受贿等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罪供述。2015年我们在办理某单位肖某某受贿案件过程中,其辩解其银行账户的资金系其个人倒卖古玩获得的,审讯人员马上告知其有可能涉嫌倒卖文物罪,促使其如实供述了系自己受贿犯罪所得的事实。再如我们找某行贿人取证过程中,审讯人员在无法直接获取其供述的客观性证据情况下,详细讯问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和财务状况,发现其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涉嫌偷税、漏税罪,我们在审讯过程中给他灌输我们将协助公安机关对其公司偷税、漏税行为进行彻查时,其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得不交待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

  3、串供、串证等再生的一些客观证据。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审讯获得的一些涉案信息有意无意的被审讯对象查觉,审讯对象为了对抗调查,会与相关涉案人员串供、串证,期间会产生一些再生的客观证据。获取这些客观证据对我们审讯突破大有益处。如我们在查办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余某某等人受贿、滥用职权过程中,刻意通过中间人放出要查他的风来,且四处找人找招呼,并找相关人进行串证,将受贿的赃款退缴给了单位纪委,并与纪委人员串通,写了一张案发前退还的证明。我们获取了这些再生的客观事实后,余某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利用职务职务为他人在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的事实。

  4、审讯过程中新生成的一些客观性证据。以往司法实践中,我们非常注重一些在审讯期间新生成的客观性证据。如对暂扣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新产生的一些有用的信息进行分析,获取审讯羁押期间与同监犯传递的信息,向外传递的一些纸条等。利用好这些新生成的客观证据往往可以取得审讯的突破。如我们在查办瞿某某受贿过程中,瞿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想通过收买相关看守人员给相关行贿人传递信息,我们第一时间获取了该纸条,并围绕该纸条进行有理有节的审问,获得了其收受纸条上写的郭某某受贿5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5、犯罪嫌疑人不正当的生活作风信息。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交往及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过程中,会留下很多个人不良喜好、癖好或者不为人知的背后“故事”。犯罪嫌疑人的这些不正当的生活作风,虽然与犯罪无直接关联,但有些涉及财产的去向,有些是被审讯对象抗审的弱点。掌握和利用好这些信息,寻找到犯罪嫌疑人审讯抗击弱点,就能很好的取得审讯的突破。如我们在查办岳麓区某单位受贿人袁某过程中,从其手机的云盘和同城交友网站上获取了其保留的大量裸聊记录和购买淫秽服务的记录,并且花费不菲,我们利用这些“炮弹”成为办案人员撕开其虚伪道德面具的利器,同时也是挖掘其涉案事实的突破口。又如我们在查办某领导干部配偶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获取了领导干部生活男女作风方面的问题并利用该问题对其配偶进行有针对性审讯,取得了审讯突破。

  6、犯罪嫌疑人家属定居国外、读书、就业等信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将子女送到国外读书或者送家属到国外定居,会产生大量的费用,与其正常的收入不符,另外我们亦发现很多领导干部的子女在就业过程中也有很多违规违法操作的地方。初查过程中,我们掌握了这些信息,就为审讯突破提供了“炮弹”。如我们在查办原衡阳某国有企业老总陈某某涉嫌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将其小儿子送到美国读书,每年读书费用开支都是通过兑换成美元后转账支付的,相关费用与其家庭收入明显不相符合,另外也发现其大儿子就业也是通过其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赞助相关单位后安排就业的,我们获取了这些信息后,通过查摆读书款的来源及违规就业情况,一举审讯突破了陈某某的口供。

  7、与犯罪嫌疑人涉案有关的视频记录。随着“天网”工程在城市的普及,相关涉案人员的涉案事实总会留下或多少的视频记录,只要获取及时或者是利用适当(有些视频虽然没有保存但它一段时间内客观存在,只要利用适当,也可以适用),都会在审讯过程中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很多行贿都是在办公室或者是马路车上或者是茶馆,附近一般都会有监控设备,及时调取这些监控视频,就会获得涉案的客观证据。在查办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过程中,我们就第一时间调取了装在办公室过道上的视频,发现行贿人提了一个袋子进去之外,出来时手上是空的,又过了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出来后,虽然提了另外一个袋子,但明显感觉里面放有之前的袋子。我们经分析,并利用该视频很快获得了审讯的突破。

  8、犯罪嫌疑人同机、同车人员的信息记录。审讯实践过程中,为了获得利益关联人的信息,我们常常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乘坐的飞机、火车、高铁等的同期乘机人员信息进行摸排,发现并获取相关客观证据。如我们在查办唐某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某行贿人与唐本人及家属曾经一同到某旅游地进行了旅游,旅游费用均系某行贿人支付的,从而一举审讯突破了唐某与该行贿人的受贿犯罪事实。

  9、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讯录、名片等信息。犯罪嫌疑人通讯录、名片等信息虽然不能拿来直接证实涉案犯罪事实的证据,但是客观上存在的这些身份信息可能与涉案人员有关,可以在审讯过程中利用。如我们常常对这些身份信息进行分析,并且利用其手机信息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查找到审讯突破口。在查办陈某受贿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其手机号码里有相关老板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我们再对其近几个月的手机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前期陈某与某老板联系密切,甚至晚上都有联系,且为该老板谋取了利益,后来在调查过程中突然没有任何联系了。我们获取了这些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获得了审讯突破。

  10、“法律红利”之客观性证据。记得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过程中,最高检的领导指出,审讯突破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红利”。我个人认为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等“法律红利”,可以视为审讯突破的最有利的客观性证据。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为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自首、立功等规定,在审讯突破过程中利用好了这些“法律红利”之客观性证据,就能做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获得审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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