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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长沙检察1案例入选最高检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强化听证制度建设助推检察听证实质化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中,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1案例入选。

此批案例共包括9件,涉及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多种案件类型。部分案件因实际办案需要,灵活运用线上听证、上门听证、案发地听证等多种方式开展听证,有力提升了检察听证质效。“检察听证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答卷’。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强听证制度建设,规范检察听证流程、明晰听证案件范围、建立听证员培训考核机制,助推检察听证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发展。”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史某某诈骗罪减刑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减刑刑罚变更 执行检察 案件实质化审查 谅解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要求,以证据为中心,在书面审查分析出关键问题和疑点问题后,变“被动审查”为“主动调查”。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开展公开听证,化解矛盾分歧,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关注关切,保障罪犯的参与权、知情权,实现司法公开原则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落实,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基本案情】

罪犯史某某,女,因诈骗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4.5万元,刑期自2016226日起至2028225日止。在本案被害人凌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放弃经济损失204.5万元的赔偿后,湖南省女子监狱认为,可视为罪犯史某某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且史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现实表现较好,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拟对其提请减刑六个月,于202278日向星城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星城地区检察院经书面审查,确定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系罪犯史某某能否减刑的关键证据,对此展开调研核实,发现被害人凌某系另一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有罚金30万元未缴纳,且法院未及时将罪犯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审查立案,迅即向浏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监督法院启动对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在启动执行程序后,凌某改变了原放弃退赔意愿,明确要求史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30万元,但史某某家人未代缴。

因该案在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方面争议较大,星城地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准确界定听证焦点。将在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自愿放弃经济损失赔偿后,放弃退赔意愿发生改变,谅解书是否继续有效作为听证焦点。二是精准选择听证员。根据本案是女性犯罪、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放弃退赔、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等特点,星城地区检察院由副检察长即本案主办检察官主持公开听证会,专门从长沙市检察院听证员库中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信访协调处处长、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专职律师、专职调解员等5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星城地区检察院办案组、湖南省女子监狱代表到场参加听证,并安排与案件相关的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因受疫情影响监狱封闭,罪犯史某某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听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作为特邀嘉宾与驻所检察官参与旁听。三是切实保障听证员的知情权。听证前主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情、听证焦点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了相关听证资料。

听证过程。2022923日,星城地区检察院对湖南省女子监狱提请的史某某减刑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主持人说明了此次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介绍了基本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案件听证焦点,并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听证员分别就涉案罪犯原判犯罪情节、服刑现实表现等向承办检察官及湖南省女子监狱代表进行提问,并通过远程视频对罪犯史某某进行提问。

湖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史某某虽未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放弃经济损失赔偿,可视为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星城地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认为,启动对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过程中,凌某明确要求史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30万元,说明原自愿放弃经济损失赔偿的意愿发生改变,实际行为与谅解书内容出现不一致,谅解书失去效力。另外,综合史某某在监内的月均消费、家属汇款情况,可以认定其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未积极履行,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听证结果。五名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责令退赔是公权力行使的表现,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被害人放弃退赔的个人意愿不能对抗刑法保护的公共权利,不能产生对责令退赔内容的阻断;谅解书虽系被害人凌某出具,但在法院启动其所涉另一刑事案件罚金刑判项执行程序后,凌某明确要求史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说明对谅解书表示反悔,谅解书已无效,因而不能认定罪犯史某某财产刑履行完毕,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史某某暂缓提请减刑。检察机关采纳了听证员的听证意见。

后续工作。星城地区检察院向湖南省女子监狱发出《检察意见反馈函》,建议对史某某不予提请减刑,得到采纳。督促浏阳市人民法院启动对罪犯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对两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推动了财产刑履行。同时,将罪犯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在全市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办理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典型意义】

1.聚焦核心问题,助力化解案件矛盾分歧。减刑案件中,“谅解书是否具有效力”“财产刑是否可视为履行完毕”等问题争议较大的,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听证员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比较专业、客观公正的听证意见,为争议问题解决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该案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分歧得到化解,罪犯及其家属疑虑得以消除,对此类减刑案件的办理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2.以公开促公正,让阳光照进“高墙内”。近年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通过公开听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最大程度地规范减刑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办理减刑案件的程序和法律依据,深刻感受“高墙内”的司法公正。

3.借力“第三方”,推动“情、理、法”融合。根据该案具体特点选择律师、人大代表以及妇联、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等专业性、关联性、代表性较强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客观中立发表意见,运用常识常情常理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借势、借智、借力化解分歧、凝聚共识,实现案件办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4.延伸办案效果,做好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在书面审查分析出关键问题和疑点问题后,实地核查关键证据,实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统一、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协同推进、过程参与向程序推进深度转化。并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减刑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行动,制定《关于规范办理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