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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 2018-04-27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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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及涉产权典型案件。

  

  

    

    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湖南经视、湖南都市、湖南公共频道、法制周报、长沙政法频道、长沙新闻频道、长沙晚报等10余家省、市主流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青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新闻发言人周礼文,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处长、新闻联络人周玉才,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副局长熊焰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青春介绍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

  

  一年来,长沙市知识产权检察局依法履行: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办理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公益案件;开展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犯罪预防等法律服务。

  长沙市检察院依法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8件392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38件266人,审查起诉33件89人,对37件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提请或提出抗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礼文主持新闻发布会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副局长熊焰介绍长沙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产权典型案件

  

  1、彭某等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三一重工商业秘密,并成立公司生产与三一重工公司产品高度雷同的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000余万元。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依法对三名被告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鉴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技术专业性强、侵权手段隐蔽、侵权损失难认定等特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指派员额检察官尽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审核、把关全面证据,明确证据标准,使该案顺利移送审查批捕和起诉。

   

  2、彭某某非法制造长康、老干妈等注册商标标识案最初由宁乡县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后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撤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案件重新移送长沙市知识产权检察局审查起诉,该局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全面细致审查、复核关键证据,主动依职权补充新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达到起诉标准。2017年7月27日,彭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知识产权检察局成立以来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公诉案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勇于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不当决定,切实法律监督职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非公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龚某某、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将低档白酒灌装进贵州茅台 、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的空酒瓶中,并贴上相应品牌的注册商标后销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8年4月17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典型意义: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系白酒类商品中的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品牌附加价值,酒类产品亦系中国老百姓聚会、就餐中常用的助兴食品,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该案的办理对于守卫食品安全有重大意义。该案办理过程中,龚某某非去经售数额几次翻供,案件承办人严审证据、严格把关,最终以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审查起诉工作扎实,龚某某、宋某当庭认罪,法院对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也予以全部认定。

   

   4、虢某某、杨某某二人明知“五芳斋”为注册商标,在没有获得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杨某某接受虢某某委托非法制造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29万余个,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虢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3 月27 日,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万元; 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5、黄某某作为印刷包装厂的生产厂长,在明知陶某某没有相关授权印刷的法律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接受陶某某的委托,组织印刷厂工人印刷湖南明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云竹”文字及4种型号的彩色鞭炮包装盒共计2万余个,货值18万余元。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假冒注册商标罪实施过程中,通常伴随有获取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一种获取方式即委托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可以说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上游犯罪,也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对于产品质量、产品安全危害极大。对于此类上游犯罪的严肃打击和惩处,不但有利于维护商品的品牌价值,也有利于维护产品质量和安全。

    

  6、王某某主要经营通讯器材及配件的零售业务,为了提高销量,其陆续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VOOC”注册商标、维沃通信有限公司“VIVO”注册商标的收集配件并销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月9 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OPPO”、“VOOC”在通讯器材领域系品牌产品,通讯器材的研发、生产也是我国创新制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此案的办理系对我国自主通讯器材品牌的保护,不仅仅保护了工业制造、更是对创新科技的保护、对科技领域健康发展的提高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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