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杰 吴礼强)2014年8月7日,雨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2014年3月开始,长沙市雨花区某生鲜市场个体摊贩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一间简易民房作为非法生猪屠宰场所,多次驱车到长沙周边农户或养殖场收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同时雇请严某负责宰杀生猪。
王某某长年从事生猪买卖,对生猪屠宰、销售规定非常清楚。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3日被查获时止,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私自屠宰生猪220余头,屠宰后的猪肉未经任何检疫、检验,通过其在雨花区某生鲜市场的摊位悉数对外销售,销售数量达36000公斤,累计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该案中王某某,有证据证明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长期以违法犯罪活动为收入来源,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因此,雨花区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地下生猪屠宰窝点、屠宰场是当前毒死、死因不明、病死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因此,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舌尖上安全”的重要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