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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林业站站长贪污、滥用职权造成损失53万获刑5年2个月
   作者:罗善芝 邓煜丽 2014-10-21 新闻来源: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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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至2012年,宁乡县某乡林业站站长黄某在任职期间,在征收、管理育林基金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相关规定,采取收费不开票、收取育林基金后开出作废的育林基金票或者开出“大头小尾”的育林基金票等方式,不入或者少入账,隐瞒应当上缴县财政的育林基金,个人侵吞占有资金122620元;同时还将县财政下拨的育林基金挪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发放和其他开支;共计造成国家育林基金损失53万余元。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罪将黄某移送法院起诉。

  近日,法院以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提醒:法律不允许亵渎,即便是为单位谋利益,也不允许超越法律,搞权、利交易,那种认为为单位办事不犯罪的观念和做法是错误的,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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