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的姜某和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竟吸食毒品。近日,在宁乡县检察院的监督下,两人被收监。
2013年2月,姜某和姜某某两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他们不思悔改,先后两次吸食毒品,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责令社区戒毒。今年 1月份,宁乡县检察院在黄材镇和县公安局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向县司法局提出由司法局向县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宁乡县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撤销罪犯姜某和姜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3月中旬,在社区矫正罪犯点名教育现场,姜某和姜某某两人被当场收监,送宁乡县看守所收押执行,给其他社矫人员上了一堂很好的警示教育课。
宁乡县检察院表示,今后将协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官提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后,务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旦违规,就有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