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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的农村自建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吴莎 邹嗣娟 2015-06-02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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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弟认为哥哥居住的土砖房屋系父亲生前修建,在父亲死亡后房屋要作为遗产而在兄弟姐妹之间进行分割,何某向法院主张遗产继承权。因诉争房屋为农村自建房,无房产权属证明、无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法确认该房屋该系何某兄弟可继承的遗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遂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宅基地使用证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证书。本案中,争议房屋无上述权属证明,且何某与其父亲户籍均不在该房屋所在村。而我国目前农村自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之一就是户籍。所以本案法院作出了对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为避免日后因农村自建房的归属、继承引发纠纷,提醒广大农村居民提高法律意识,还未办理农村自建房的登记手续的尽早前往国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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