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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变抢劫:都是嘴馋惹的祸

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5-06-24

  偷了一条狗,打伤两个人,两男子纵使在庭审中百般狡辩,最终还是被法院以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情还得从2014年3月6日说起,当天早上8时许,三名湘乡籍男子文某、田某某、文某某(在逃)为了改善伙食,驾车来到长沙往湘阴方向行驶寻找偷狗目标。当车沿长湘公路开至望城区茶亭镇戴公桥村时在路边发现了一条黑狗,文某便停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射向了黑狗,狗被毒镖射中后沿长湘公路跑进了一条小路后倒下,文某开车载着田某某、文某某紧追其后,见狗倒地后,田某某便下车将狗捡到车上。

  正当三人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黑狗的主人焦某某发现,焦某某上前站在车前方欲拦车阻止,见此情形文某等人驾车加速前行,焦某某闪到一边躲避并拿砖头砸向车辆,砖头不偏不倚正好砸碎了汽车的右后窗,田某某就和文某某一起拿了一个减震器追赶焦某某,将其打伤并赶跑。受伤的焦某某边跑就边叫,这时他老婆易某某听到叫喊声马上从二楼追赶下来,她快速堵在车前面。文某又指使田某某、文某某下车一起追打易某某,易某某也被打伤。接着文某驾车载着田某某、文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并在一家小餐馆将偷来的狗吃掉。

  经鉴定: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易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狗的价值为人民币170元。

  2015年7月9日,由望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文某、田某某涉嫌抢劫案在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检方认为,两人的行为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罪标准,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听到这,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文某和田某某都有些紧张了起来,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就“谁提议偷狗一事”开始相互推诿。虽然两人都极力想要减轻自己的罪责,但在他们多次的供述和大量证据面前,这些滑稽的表演显得太过无力。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文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文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能够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谅解,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吃一顿狗肉改善伙食换来三年多刑期”,实在不值!检察官提醒诸位,嘴馋不是错,但是想不劳而获,终究会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