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的无业男子骆某经常出入长沙市五一广场一带各大商场,用相同的手法扒窃手机、钱包,屡屡得手。2015年10月28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骆某涉嫌盗窃罪向天心区法院提起公诉。 12月1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万元。
2015年4月,骆某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某服装店内,趁失主王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苹果手机扒走。王某发现后立即报案,经调取监控录像,公安机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经过两个月的侦查,6月,骆某在长沙市司门口一带被该地治安巡防队员认出并抓获。
2014年11月至被抓,骆某共盗窃手机15部,钱包2个,最多时一天盗得3部手机。据悉,骆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012年两次被判刑。他每次行窃,无一例外都是趁人不备盗取商场顾客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财物。骆某尤其喜欢在服装店内对来店看衣服的顾客下手。确定目标后,佯装试衣拿起一件衣服做掩护接近目标,然后迅速扒窃顾客上衣口袋内的物品,再混入人群溜走。骆某有时也会趁顾客试衣时将顾客顺手放在一边的衣服里的财物盗走。经鉴定,骆某盗窃手机总价值5.26万元,另盗窃钱包内现金1700余元,其所盗手机均已销赃,所得赃款也已挥霍一空。
检察官提醒:将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上衣口袋,尽管方便,却不安全。在服装店试衣间试衣服,应该把随身物品放在可视范围之内,或者交给同伴看管。在商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购物游玩、排队付账及乘电梯时,要特别留意自己的财物安全。当发现财物被盗时,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