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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社区矫正对象有没有减刑机会?
   作者:周程 2016-12-21 新闻来源: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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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4日,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在家中听到有人呼救,立即冲出房,看到一辆面包车在前面的池塘里逐渐下沉。黄某不顾自身安危跳入池塘,成功救出面包车司机。

  听闻该事件的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立即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司法机关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对黄某认定立功报请减刑。一个月后,黄某的救人行为被长沙县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并授予荣誉证书。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减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二年的裁定。

  近年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920名社区矫正对象严格审查,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对象加强监管教育,确保司法权威。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确有立功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激励改过自新,从善有义,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守法公民。

  

  

  检察官说法

  

  Q1 、社区矫正对象也可以减刑吗?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这样的减刑案件,长沙地区这才是第2例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Q2 、谁能受理减刑、假释案件?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由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Q3 、减刑、假释需要哪些材料?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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