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姿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企业法律顾问为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检察官送上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为他们公司挽回1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还得从该院办理的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说起……
网红商标被侵权 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赫姿公司是长沙本土的一家民营企业,“碧缇福”是该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后所有的文字商标。经授权,湖北、香港等地的一些企业生产商标为“碧缇福”美牙仪、清洁抑菌凝胶等产品,在某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及线下实体店销路不错,属网红产品。曾经在“碧缇福”产品某代工厂工作的宁某发现这一“商机”后,产生了生产假冒“碧缇福”美牙仪及清洁抑菌凝胶的想法,并付诸实施。宁某的姐夫朱某也成立公司生产并销售假冒“碧缇福”产品。两人的公司分别利用某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碧缇福”美牙仪及清洁抑菌凝胶,致赫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商品的同一性是关键
长沙市公安局将宁某、朱某提请长沙市检察院审査逮捕时,两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的“碧缇福”美牙仪清洁抑菌凝胶属于第十类医疗器械中的牙齿冷光漂白仪及光催化牙齿美白剂,而赫姿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第三类和第五类,由此辩称二者不属于同一商品,故他们侵权“碧缇福”仅属于民事管辖范畴。
果真如此吗?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嫌疑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必须对涉案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具有商品同一性进行认定,但目前美牙仪及清洁抑菌凝胶等在商标分类目录中还没有与之相对的明确产品。在没有现成对照依据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系统学习和研究医用牙科材料知识,并多渠道了解医用牙科美白仪器及医用牙科美白剂的通用技术和基本原理,在听取牙科医生及职业商标代理人对涉案商品的分类看法以及权利人、侵权人技术人员的意见后,最终认定涉案的清洁抑菌凝胶与碧缇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五大类商品中的消毒剂属于同一商品。据此,长沙市检察院依法对宁某和朱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商标权利人获得赔偿款
鉴于宁某和朱某对所犯罪行有了新的认识,承办检察官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后,宁某、朱某主动与“碧缇福”注册商标权利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各自支付给赫姿公司赔偿款60万元,赫姿公司对两人出具谅解书。由此,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据悉,检察机关已对宁某、朱某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