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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检察长出庭公诉湖南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作者: 2019-05-09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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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强、邹某、李某系组织、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57日上午,湖南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1.22”专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4名被告人被公开受审,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盛智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

  被告人王某强、邹某、李某自2015年起相互勾结,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高利贷活动,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非法催收活动。为进一步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宾盛寄卖行和宝悦公司,以长沙县星沙地区为据点,有组织地开展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发展股东,吸收大量“马仔”,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

  通过“套路贷”、非法催收、插手民间纠纷、强占他人房屋、有组织地投资等方式聚敛财物和获取经济利益,再利用组织形成的经济实力,采取豢养“马仔”、安排食宿、对“外访人员”发放工资、车补、催收提成等方式,维持、扩大犯罪组织和谋取行业垄断地位,并利用获取的非法资金购买作案工具、为该组织的催收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表现突出的组织成员进行物质奖励,为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赔偿善后。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精准定位借款人位置和行踪,发展壮大势力,还吸收了被告人王某作为获取公民行踪信息的渠道提供人员,通过王某找时任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视频中队中队长被告人王某某获取公民行踪信息的方式,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

  201765日,程某因个人消费需要在宾盛寄卖行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曾亮以“砍头息”“中介费”名义提前扣除2万元,程某实际取得3万元,且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被害人逾期后,上述被告人分两次逼迫被害人程某签订23万元虚增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流水。之后被告人王某强、邹某、曾某、罗某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看牛”和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程某低价出售其房屋,2017121日,被害人程某被迫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以135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邹某,邹斌实际支付115万元取得,经评估该房屋价值168.5万元,被害人程某被敲诈勒索共计50.9486万元。

  被害人程某的遭遇,仅是该涉黑组织犯罪事实之一。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共实施抢劫罪1起、敲诈勒索罪10起、强迫交易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7次、非法侵入住宅罪5起、非法拘禁罪1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起,非法获利共计300余万元。

  该涉黑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 “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便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套路”所在。一旦被害人被“套路”后,他们便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或以暴力相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被害人。被害人不仅财产受损,人身权利都受到了极大的侵害,有的遭受侵害后外出躲藏,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其中一人至今下落不明。

  作为湖南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高。盛智检察长介绍,为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彻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长沙县公安局立案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起对该案进行研究,明确侦查方向,指导证据收集。

  据了解,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两次退补,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2名,33起犯罪事实被进一步发现并查清认定,增诉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多个罪名,还通过深挖彻查“保护伞”发现了2条相关线索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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