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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首例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办理的涉恶案件获判

时间:2019-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8日,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办理的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20176月,彭某(已判刑)在某电玩城因积分兑换问题与电玩城发生纠纷,砸毁了电玩城大门后,与电玩城老板陈某某(已判刑)的朋友杨某约架。被告人欧某红伙同彭某等二十余人,携带凶器与杨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打斗,该次斗殴致三人轻伤。20183月,被告人欧某红、胡某等人受陈某(已判刑)邀集,携带凶器在某夜宵店门口持凶器将被害人卓某砍伤。不久,欧某红等人被抓获到案。

  20186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专案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并确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为同一办案检察官(即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起诉前,检察、公安固定了欧某红等人为恶势力等方面的证据;起诉后,检察、公安继续深挖犯罪,查明并追诉了被告人欧某红另外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依法指控,20176月以来,被告人欧某红与被告人胡某等3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宁乡城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欧某红、胡某认罪伏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红、胡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均为积极参加者;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欧某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