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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畜牧局、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作者: 2018-07-11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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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湖南省宁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公司采用虚增屠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的方式,弄虚作假,累计骗取2009201020112012年度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214.829万元,其中200920102011年度骗取的补贴资金已经在刑事诉讼中上缴国家财政,但所骗取的2012年度补贴资金85.096万元至今未退缴。宁乡畜牧兽医水产局、宁乡县财政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该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宁乡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926日分别向宁乡畜牧兽医水产局、宁乡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宁乡畜牧兽医水产局会同宁乡财政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被某公司虚报冒领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85.096万元。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宁乡畜牧兽医水产局、宁乡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并多次约谈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及时退缴冒领的补贴资金。某公司积极应对,多方筹措资金,20171012日,退缴10万元,20171020日,退缴75.096万元,至此,该案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各项调查措施,及时发现牲畜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局移交至畜牧局,准确认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检察建议对象准确。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及时约谈违法企业,进一步固定了违法行为证据,同时对企业形成了震慑,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杜绝坐等回复的消极心态,而是加强跟进监督,积极同行政机关沟通,争取最大共识,取得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成功追回了被骗取的85.096万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充分发挥了诉前程序的作用,确保了监督效果,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为以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消除了阻力,打造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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