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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国土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作者: 2018-07-11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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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7月,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一宗面积为8751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某公司,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翊鹤公司第一期支付13373.5万元的定金,第二期余款13373.5万元应在2014111日支付到位。然而这第二期款项,长沙县国土局却迟迟未收缴到位。国家利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了解到20141月至20175月长沙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多次向某公司发出《国有土地出让地价款催缴函》,但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请求违约赔偿,也没有对该闲置满一年未开发的国有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置,致使国有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缴入国库,造成有限的国有建设用地资源浪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利益受到侵害。遂于20171215日向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某公司拖欠的13373.5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利息及违约金,或者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长沙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对该笔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催收。2018119日长沙县检察院收到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称:在贵院的监督支持下,该局采取了发函、约谈等多种措施催缴某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该公司于201712月底分两次已将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13373.5万元全部缴至长沙县财政非税专户。并同时附上某公司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还反馈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存在的系列问题构建了严格项目准入、规范控规调整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实行“熟地”供地制度、收缴土地价款部门联动机制等六大整改措施,以整章建制的方式,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职,成功盘活了处于黄金地段闲置三年的土地资源,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权能达到最优化,为国家收回了1.3亿元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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